11010502036085号
网站标识码bm13000002
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法治足迹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磊
□ 见习记者 张守坤
腐败,是古今中外的社会“毒瘤”。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系统中组建了纪检监察机构——中央党务委员会和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进行反腐倡廉工作的探索和实践,清除中华苏维埃的“毒瘤”。
1934年9月,《红色中华》刊文称:“只有苏维埃是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
打响苏区反腐第一枪
1932年5月5日,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举行了一场受人瞩目的公审,公审的对象是瑞金县叶坪村苏维埃政府原主席谢步升。庭审结束,裁判部判处谢步升死刑。
谢步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同年5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审理了谢步升案件,认为瑞金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对谢步升的判决是正确的,决定按照原判决执行。
当日下午,谢步升被执行死刑。
党史资料显示,谢步升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首个被执行死刑的腐败领导干部,此案打响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反腐败的第一枪。
查处谢步升案的机关,是1931年11月设立的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何叔衡是首任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部长。在地方上,省、县、区各级工农民主政府下设工农检察部,乡和城市苏维埃下设工农检察科。
工农检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苏维埃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正确执行苏维埃的政纲及各项法律、法令,保护工农群众利益,若发现苏维埃工作人员有行贿、浪费公款、贪污等犯罪行为,有权报告法院,提起公诉等。
党史研究资料显示,工农检察机关的设立,标志着中华苏维埃监察制度的诞生,并承担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部分反腐败职能。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刘素华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了这一新机构设立的必要性。
刘素华认为,当时,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还受着旧思想、旧风俗势力的侵扰,一些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抱着“升官发财”的思想混进革命队伍中,再加上制度不够健全,容易让腐败人员钻空子、腐败现象滋生蔓延。
谢步升即是其中的典型。
1932年2月,瑞金县苏维埃政府收到一封群众的检举信,检举瑞金叶坪村苏维埃政府时任主席谢步升有严重贪污行为。
党史资料记载,谢步升从小家境贫困,12岁起给地主打短工,1929年参加工农武装暴动,任云集暴动队队长。1930年,谢步升加入中国共产党并任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
经查,谢步升的贪污事实有:吞没公款3000多毛(毫子),强奸妇女多名,收受贿赂包庇富农,伪造证件私自贩运水牛到白区出售,杀害并占有一位红军军医的金戒指和毯子等。
谢步升案件结案后,中央苏区的反贪风暴拉开序幕。
出台“训令”及系列反腐败法规
1932年9月初,在苏联学习的董必武回国后抵达瑞金。
1933年3月,董必武兼任中央工农检察部委员,开始从事惩治贪污腐败工作。
同年9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以加强党对纪律监察及惩治贪污腐败工作的领导。
《决议》指出:为防止党内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纪不遵守党的决议及官僚腐化等情弊发生,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各省县于最近召集的省县级党代表大会时选举省县级的监察委员,成立各省县监察委员会。
据此,中央党务委员会及省县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在以布尔塞维克的精神,维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铁的纪律,正确的执行铁的纪律,保证党内思想和行动的一致,监视党章和党决议的实行,检查违反党的总路线的各种不正确的倾向(官僚)主义及腐化现象等,并与之作无情的斗争。
中共中央任命董必武为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根据中央的决议,自1933年冬起,中央苏区所辖各省、县先后选举成立了监察委员会。
其间,何叔衡、董必武共同推动出台了一系列反腐败法规,包括《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33年12月,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发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完整的关于反贪污反浪费的法律文献,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份反腐败的量刑标准。
训令规定: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
1933年底,何叔衡多个职务被免。随后,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改为工农检察委员会。1934年1月,项英为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董必武兼任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席,挑起中央苏区反腐重担。
刘素华认为,中国共产党通过健全反腐败法律法规,既为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依法推动了中央苏区的反腐败斗争,有效打击贪腐行为。
查处“于都贪腐窝案”
党史资料显示,在中央苏区,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一批大案要案被查处,一批腐败分子被严惩。
震惊全党的“于都贪腐窝案”,就是中央党务委员会成立后查处的最大一起贪污腐败案件,也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县级政权集体腐败案。
“于都贪腐窝案”的发现始于1933年底。
当时,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工作团发现于都县各项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县委、县苏维埃主要领导对工作敷衍塞责,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
随后,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与工农检察委员会派专人到于都县检查,认为时任于都县委书记刘洪清、于都县苏维埃主席熊仙璧有严重问题。熊仙璧还是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
1934年3月,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项英亲自带领调查组进驻于都,经调查核实,发现于都县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集体腐败,各级机关贪污成风,一是造假账冒领公款,二是贪污公款做生意,三是贪污公款与公物。
中央党务委员会决定对“于都贪腐窝案”中一些大案、要案进行公开审判。最终,多名领导干部被判处死刑,多名相关人员受到了相应的处分。其中,熊仙璧先是被撤销中央执行委员和于都县苏维埃政府主席的职务,接着由苏维埃最高法院判处监禁1年,期满后剥夺公民权1年。
在刘素华看来,刚建立的中华苏维埃政权,外部是国民党的围剿、内部是干部严重缺乏,面临这种情况,仍对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坚决依法审判,体现了我们党反腐败的坚定决心。“我们党通过反腐败斗争,保持革命本色、保持红色政党的性质,树立并巩固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让革命政权能够得民心、得长久。”
1934年9月11日,《红色中华》刊文称:“只有苏维埃是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