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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陈勇武: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
法治日报——法制网 2021-04-07

  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2020年7月11日,由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和法治日报社共同主办、法报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承办的“书·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

  “书·法”活动旨在为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多开一点脑洞、多花一点心思、多出一点力量、多做一点贡献,引领和推动更多的人拿起笔来学法、写法,在不断“书·法”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

  “书·法”活动以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条开笔,未来将对准更多的法律。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陈勇武,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华诗词学会会员,中国楹联学会会员,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青联委员,典章书院院长。

  作品多次在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全国书法大赛中入展并获奖。出版《游心雕虫——陈勇武书法作品集》等。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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