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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韩亨林:民法典第五条
法治日报——法制网 2020-08-05

    

  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 2020年7月11日,由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和法制日报社共同主办、法报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承办的“书·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

  “书·法”活动旨在为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多开一点脑洞、多花一点心思、多出一点力量、多做一点贡献,引领和推动更多的人拿起笔来学法、写法,在不断“书·法”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

  “书·法”活动以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条开笔,未来将对准更多的法律。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韩亨林,第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原组长,中国书法家协会第五、六届理事,中国书法家协会维权鉴定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硬笔书法协会名誉主席。

  作品被国家博物馆、中国美术馆等机构收藏。《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多家媒体作过专题报道。编著出版《韩亨林硬笔书法》《韩亨林书法选》《韩亨林隶书〈道德经〉》等著作。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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