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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明年1月1日起,它的施行将会深刻地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
作为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人格权编吸引了众多目光。人格权编将会如何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又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哪些挑战?围绕这些热点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作出解读。
人格权编亮点体现在条文细化和规范设计上
记者:如何看待人格权编的亮点?人格权编增加了哪些新型权利?将如何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
姚辉:社会生活是千姿百态的,每个人的想法和追求乃至兴趣爱好也是各不相同的。作为行为规范和裁判准则,民法典当中的内容都是应当为我们所一体遵行的。就一般人格权问题,民法典总则编宣示了人格权的价值基础是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权编正式确立了一般人格权,这在体系上具科学性。另外,坚持具体列举和一般人格权的兜底规定,是保持立法张力和开放性的明智之举。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人格权单独成编是此次民法典编纂的独到之处,但民法的人格权规范并不是另起炉灶的全新设计。人格权编当中的诸多规范内容都是从30多年前的民法通则就开始的,包括其间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大量规范的延续和汇集。
具体来说,就权利类型而言,人格权编新增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身体权。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中的身体权曾经只是一项“司法解释中的权利”。民法通则仅规定生命健康权,未提及“身体”。此后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虽然将身体列为受保护的对象,但侵权责任法在第二条所涵盖的“民事权益”当中仍然仅罗列“生命权、健康权”而未承认“身体权”。这次人格权编正式将身体权确立为具体人格权,丰富和完善了物质性人格权的体系内容。
二是性自主权。近年来,性骚扰成为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此,人格权编增加了预防性骚扰的规定,同时,综合权利保护主义和职场保护主义两种模式,对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作出了规定。
三是声音权。现实生活中,自然人的声音已经进行了商业化的使用。比如许多人都经常使用的某导航软件就使用了一些明星的声音。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对声音进行保护,这使得部分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声音的行为无法得到规制。人格权编弥补了这一缺失,通过比照肖像权的保护规则,完善了对声音权的法律保护。
总体来看,相比已有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当中曾经规定的权利类型,民法典人格权编当中新设的权利看上去可能并不是太多。人格权编当中的规范,其亮点更多体现在条文的细化和规范的设计上,而并不主要是新型权利的创设。
对人格权既给予充分保障又进行必要限制
记者:在加大对人格权保护的同时,该如何平衡人格利益保护与限制之间的关系?会不会产生保护过度而影响技术发展等方面的问题?
姚辉:平衡或者解决权利(利益)冲突的一个常用手段是对权利进行限制。权利冲突,表面上是权利行使的交叉,背后则蕴含着是否对某种权利进行限制或者进行强化保护的价值判断。
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文就是为了在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人格利益保护和限制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根据该条规定,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活动,是可以合理利用他人的人格利益的,这相当于对人格权进行了限制。当然,如果对他人的人格权使用不当造成了损害,使用人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为实施新闻报道等事由,需要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直接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实质上是对肖像权的限制。这是为了在肖像权保护和肖像合理使用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防止产生权利保护过度从而阻碍正常社会秩序的问题。
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如果影响了他人的名誉,原则上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存在捏造、歪曲事实或者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规定,既可以起到鼓励为公共利益目的进行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也为类似行为划出了一道明确的界限,即不得有捏造、歪曲事实或者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行为,否则就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应注重衔接协调
记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在民法典已经出台的背景下,将会给这部法律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姚辉: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各有侧重,同时注重衔接协调。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是立足于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所作的修改完善,主要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及要求、个人信息被收集者和收集者的权利义务、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的相应义务等内容。在立法过程中,考虑到将来需要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民法典人格权编仅就上述基础性和原则性的内容作出了规定,而没有就每个具体问题进行细致的回应,将空间留给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一部单行法,既需要遵循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的价值共识,也需要整合、修改和完善现有的公法和私法规范,消解不同规范之间的外在与内在矛盾,从而建立起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总之,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各有侧重,但又浑然一体,在不久的将来,期待二者能够发挥协同作用,让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更加完备。
民法典将对我国民事司法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记者:您认为在接下来的人格权编实施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尤其是可能会对司法实践产生哪些影响?
姚辉:民法典固然可以为人们提供一种确定的行为规范,使人们对行为的法律效果有一个基本预期,但这并不能阻止社会交往中各种利益的冲突与碰撞。毕竟真正的社会交往要更加现实,也更加复杂。因此,民法典落地不能仅依靠一种“纸面上的法律”,更需要的是一种“行动中的法律”。
此次人格权编中除了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规范进行大量的规定,对审判机关也提供了诸多裁判规范,为法院审理人格权纠纷提供了明确的依据,让法官在处理纠纷时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具体到人格权编的实施,一方面,需要普及民法的观念和法律知识,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民法典的规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我们需要大力加强宣传学习,让民法典真正融入百姓的生活之中,使得民法典真正成为一部保护每个人合法权益的权利法。另一方面,需要加强法律的解释适用工作。民法典的颁布和施行,将对我国民事司法工作产生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对司法解释将产生重大影响。
鉴于民法典施行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内容和形式的改变以及法典中部分规范存在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应当尽快推动相关司法解释的清理、修订和起草工作,以统一裁判尺度、有效保障民法典的正确实施。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司法解释和人格权编有着特殊的紧密联系,人格权编当中不少规范来自司法解释。例如关于名誉权侵权中的考量因素、侵害隐私权的方式、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规则、个人信息的范围界定等,均是对以往司法解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