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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案件融合裁判 公正之光照亮福祉
法治日报 2022-04-11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21年度涉民生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在北京三中院去年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呈现出覆盖民生领域范围较广、部分案件法律事实认定较难等特点,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以作出正确的司法价值判断。

  在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北京三中院通过相关判决明确了物业公司对小区具有管理公共场所和保障公共安全的义务,同时将医疗美容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畴,相关案件紧系人民生活、关乎群众利益。《法治日报》记者从中选取了4起案例,旨在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楼道纸箱引发火灾

  物业疏忽补充赔偿

  2020年1月15日晚,某小区居民楼楼道一层入口处发生火灾,四层住户廖某在沿着楼梯间向下逃生过程中,被火灾产生的大量浓烟、灼热气流烧伤。

  经鉴定,事故造成廖某双手功能完全丧失,损伤致残程度为四级;容貌中度毁损达四项,损伤致残程度为六级;左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事故造成廖某生活不能自理,日常生活需戴假肢辅助。

  经查,起火点位于该居民楼2层,系2层业主王某大量堆放其收集的废旧纸箱等易燃杂物引起火灾。同时,物业公司虽在事发前曾提示王某清理其在楼道内堆积的易燃物,但在劝阻无效后,物业公司并未主动清理,亦未将相关情况向公安消防机关报告。

  为此,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与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损失。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火灾的发生是堆放易燃物品与遗留火种相结合的后果,王某作为堆放易燃物品的行为人对火灾发生具有过错,故根据王某的过错程度,确定其对本次火灾的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侵权造成的损失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小区楼道既是居民日常出行的主要通道,又往往是事故发生时逃生的唯一通道,对小区居民的生命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意在楼道内堆积杂物不但污染环境、影响通行,更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本案中,在楼道内堆放大量易燃杂物和遗留火种的行为在主观上均具有过错,这两种侵权行为间接结合造成了火灾的损害后果。因火种遗留人并不明确,加之王某长期堆放杂物责任更重,据此确定王某对廖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官同时提醒物业公司,制止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排除火灾隐患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对于无法立即纠正、排除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必须在第一时间向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其过错程度,可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极限游戏安保不力

  致人伤残担责六成

  2020年8月,陈某在某公司经营的极限蹦床公园高空坠落项目游玩时,自高台坠入海绵池受伤,后被诊断为胸椎骨折并进行了相应手术。经鉴定,陈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事后,陈某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后因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索要各项赔偿共计48.2万元。

  北京三中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其应当负有保障游玩者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涉案高台项目具有一定风险性,且无具体的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经营者在从事此类存在较高风险的娱乐项目时,应当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经营者未对设置该项目的安全性进行合理说明,也未对陈某尽到安全风险和注意事项的提示告知义务,现场配备的安全员未经严格专业培训,事发后亦未对陈某进行专业救治等。据此,法院认为,经营者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过错,应对陈某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判令经营者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陈某各项损失25.7万余元。

  “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成为处理此类纠纷的难点。”法官庭后表示,涉案的高空项目具有一定刺激性和风险性,必然会存在一些因胆怯犹豫导致动作不规范甚至变形的游玩者,作为经营者应当有这种预见义务,并应尽最大可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危险的发生。此外,该案通过判决也明确,大型营利性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负有比非营利公共场所更严格的安全保障责任。

  医美机构虚假宣传

  构成欺诈三倍赔付

  2015年12月,邹某在看到相关广告宣传后,前往某医美机构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术。术后,邹某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等情况。

  此后,邹某多次在其他医院进行修复,但仍无改善。邹某认为,某医美机构的手术对其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以医美机构构成欺诈为由索要3倍赔偿。

  北京三中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经查,该医美机构因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广告语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屡次受到行政处罚,邹某系受到上述广告误导而接受服务。据此,法院认为,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3倍赔偿邹某的手术费用,并按照过错比例赔偿邹某的相关损失。

  法官表示,本案为典型的因医疗美容虚假宣传和诊疗不规范行为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将医疗美容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畴,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标准审查证据,有助于督促医美机构加强医疗文书制作及保存工作,规范其诊疗活动。法官认为,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既能对医美机构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预防、震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和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恶意调包名牌手表

  快递公司照价赔款

  杜某将一块宝格丽手表和一块法兰克穆勒手表快递给梁某进行维修,修理完毕后,梁某将这两块手表按照杜某告知的收寄地址寄出,快递公司揽件并查验为两块手表后寄往杜某处,梁某为该寄件保价5000元,邮寄费用为到付方式。

  杜某收到快递后,经当场开箱查验发现是空包裹,遂拒收。对此,快递公司只同意赔付5000元保价金额,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快递包裹在中转仓库已经被二次包装。经核实,此快递包裹在中转时就已经破损,内部已没有杜某的两块手表。为此,杜某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三中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杜某的手表是在快递公司的邮寄过程中被恶意占有,相关工作人员发现包装破损且没有邮寄物时,采取了二次包装试图掩盖事实的行为,属于故意而非过失,故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据了解,该案在庭审阶段,快递公司未举证其揽收手表的市场价格,杜某则提供了可以佐证手表价值的相关证据。法院综合案情后,酌定某快递公司须赔偿杜某相关财产损失8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保价及限价赔偿条款约定的情形为邮寄物损坏、灭失等情形,是过失导致邮寄物的损坏、灭失,并不包括故意损坏或非法占有邮寄物的情形。本案属于非法占有邮寄物的情形,并非过失导致邮寄物的损坏、灭失,不适用保价条款或限价赔偿规则,应当按照邮寄物的价值赔偿。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老胡点评

  司法承载着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人民法院公正的裁判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要求。

  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医美广告虚假还是娱乐场所安全隐患,也无论是快递邮件丢失还是物业管理失职,都使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损害,降低了百姓的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

  因此,对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做到用心、用力、用情,及时立案、高效审理、公正裁决,严格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分清是非、晰理明法、惩恶扬善,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民群众主持正义。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当做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程序的全过程,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司法的温暖。(胡勇) 

(责任编辑:赵子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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