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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网红”却不走正道,受到处罚又被解约!
重庆四中法院 2021-01-08

  近些年,

  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发展,

  大批主播线上走红,

  收获了大量人气。

  然而,

  “火爆”背后亦有“乱象”:

  为搏出位,

  无底线、越红线的情形时有发生

  ……

  奉劝广大直播从业人员: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触碰红线必将自食恶果!

  签约,入直播行业

  小琴面容姣好、多才多艺,

  一直羡慕“网红”。

  2016年8月,

  小琴在网上偶然发现

  一则网络主播招募广告,

  便来了兴趣,

  随即打电话咨询。

  联系上发布广告的传媒公司后,

  小琴详细询问了

  工作内容及薪资福利,

  感觉比较适合自己,

  传媒公司也对小琴比较满意。

  双方一拍即合,

  签订《主播签约协议》。

  签约时,

  传媒公司向小琴重点提示了

  协议中的“特殊”条款:

  一旦小琴有违法犯罪行为,

  传媒公司有权单方解约。

  违法,遭行政警告

  双方签约后,

  小琴正式入驻传媒公司开始直播。

  可直播一直不愠不火,

  小琴也一直“网红”不起来。

  小琴“灵机一动”,

  另外注册直播小号,

  在直播间搔首弄姿,

  荤段子不断......

  以此来吸引流量。

  小琴的不雅直播行为

  很快被人举报。

  公安机关经调查,

  对小琴处以警告的治安处罚。

  诉讼,被判令解约

  传媒公司获悉

  小琴遭到治安处罚的情况后,

  以小琴在担任公司主播期间

  有违法行为为由,

  通知小琴解约。

  小琴不服,

  认为自己并未用传媒公司

  提供的账号进行不雅直播,

  传媒公司无权单方解约。

  双方协商未果,

  传媒公司诉至法院,

  请求解除与小琴的《主播签约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

  小琴虽未用公司的账号进行不雅直播,

  但其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形象,

  传媒公司有权依据协议

  解除合同。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结合本案

  本案中,传媒公司与小琴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小琴进行不雅直播,属于违法行为并被行政处罚,根据协议约定,传媒公司有权解除与小琴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

  法官寄语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平台、网络直播亦应严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为成为“网红”而实施出格、越位行为“赚流量““抓眼球”,既成不了“网红”,也必将自食恶果。利用网络直播传递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会真的红,也才是真“网红”!

  作者 / 黔江法院 敬也丁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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