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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明确消防产品监管部门及其职责
民主与法制时报 2021-08-03

  作者:□特约撰稿 刘春玲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完善

  消防产品是公共安全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优劣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火灾扑救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还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安全。日前,应急管理部组织修订《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并发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意见稿》主要包括总则、市场准入、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部分,进一步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调整和完善了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了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建议从以下4个方面进一步对《意见稿》予以完善,并在条件成熟时将其由部门规章升级为行政法规。

  补全管理部门职责,增设“安装”环节。《意见稿》划分了消防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等,但遗漏了负责监管建筑工程消防产品“安装”的住建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住建部门对建筑工程消防产品进行监管,但这不属于生产、流通和使用三个领域,应该将其概括为“安装环节”。虽然《意见稿》相比较以前,已经较为明确地规定了监管部门及其各自职责范围: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但消防产品的监管就现有职责分工来看,涉及多个管理部门,《意见稿》却只对应了市场监督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这使得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环节管理部门职责覆盖领域还不完整。

  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实现源头治理。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可以有效实现和保证消防产品的源头性治理,防患于未然。消防产品源头性治理主要在于对其(尤其是重要消防产品)生产环节进行追溯与把控,以防止和及时制止质量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通过各种途径流入市场,进而进入使用环节。建议《意见稿》增设消防产品风险评估制度,消防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主要可以运用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为制定或者修订消防产品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的风险评估;二是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消防产品(如高层建筑材料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三是通过消防产品安全监督、检查等监测手段发现某类产品需要风险评估;四是接到举报等信息发现某类消防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五是需要判断某一产品要素是否构成消防安全隐患;六是发现新的可能危害消防安全因素的情况;七是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等。

  加大规范和惩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首先,加大处罚力度。消防产品质量事关重大,对恶意违法者不能心慈手软,总体来看,《意见稿》处罚力度还可以再加强。《意见稿》可以从消防产品生产至使用各环节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意、获利金额、持续时间、损害后果等方面确定其“情节严重”的多种情形,规定对以上情形“从重”“从严”予以处罚。完善“责任到人”制度。其次,进一步夯实主体责任。消防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必须落实主体责任制度,紧紧围绕“责任主体”做好文章。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核心是主体责任的分配与落实,建议《意见稿》进一步严格落实“责任到人”制度,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高额罚款。最后,尝试建立“黑名单”制度。《意见稿》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重大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的同时,依法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在此基础上,《意见稿》有必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对于失信企业的惩罚力度,以确保消防产品质量。可以按照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将在消防产品生产、流通、安装和使用中严重违法企业等列入“黑名单”,以警示和惩戒失信行为,从根源上保证消防产品安全。

  去掉名称上“质量”二字,体现监管整体性。建议《意见稿》名称去掉“质量”二字,维持原有《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名称不变。产品质量是产品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主要体现为产品具有某种能力的属性,而《意见稿》所监督和管理的不仅仅是消防产品的质量问题本身,还有强制性认定的“是否准入”等其他问题,该环节问题虽然是由“质量问题”转化而来,但问题性质已经改变为制度的执行与监管——即使产品质量再好,未经“认证”也属于监管及惩治之列。

  建议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由部门规章升级为行政法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涉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部门规章的定位给人“力不从心”的感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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