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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为太湖生态岛立法
法治日报--法制网 2021-06-16

  苏州为太湖生态岛立法

  专设“法治环境”一章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丁国锋

  烟波浩渺的太湖,是长三角最为重要的水体,不仅蕴藏着丰富的生态资源、滋养着流域内星罗棋布的城乡发展,还是我国重要的历史文化宝库。其中,太湖最大的西山岛,面积约90平方公里,岛上不仅有太湖最高峰缥缈峰,还自古以来形成了石公山、林屋洞等名胜古迹,古村落遍布全岛。

  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近日批准了《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这座我国淡水湖泊中最大岛屿保护和发展的里程碑。

  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目前不仅拥有包含80.87平方公里太湖风景名胜区用地、6000公顷国家森林公园、7万亩国家生态公益林,还有148平方公里的太湖水域。为了高标准打造“太湖生态岛”,《条例》将适用范围规定为金庭镇区域范围内的西山岛等二十七个太湖岛屿和水域,并明确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实行生态空间管控,将太湖生态岛建设成为低碳、美丽、富裕、文明、和谐的生态示范岛。

  “这一规定彰显了生态立岛原则,有利于进一步凝聚太湖生态岛生态保护的共识,认知更加清晰、态度更加刚性、行动更加自觉。”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巧生介绍说。

  为了对太湖生态岛进行长远谋划和统筹安排,《条例》第七条对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作出规定,并规定了有关规划的编制主体。

  同时还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按照法定规划控制高度,其体量、色彩、形式、空间尺度等要素,应当与环境和自然景观相协调,体现江南文化特色和水乡韵味。“以有限的开发让位自然,避免对高层建筑的盲目崇拜。”陈巧生介绍说。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水环境是太湖生态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物质载体。因此,《条例》规定了动态监测制度,及时预警生态风险,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地方特色种质资源、野生动物栖息地,全域禁止猎捕等。

  西山岛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林屋山、摩崖石刻等省级文保单位6处,石公山等市级文保单位29处,明月湾古码头等控保建筑17处。还拥有1项国家级非遗项目,4项区级非遗项目,成为太湖旅游的重要目的地。

  据此,《条例》对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进行了详细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树名木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

  “《条例》特意在加强古村落、传统村落保护中,明确了进行梳理传统街巷空间结构,恢复水系功能,延续原始脉络肌理,组织村落保护性修缮等。”陈巧生说,这些举措都有利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并没有按照传统立法体例规定“法律责任”一章,而是参照《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的体例,设置了“法治环境”一章。

  陈巧生说,其主要原因在于,金庭镇位于太湖流域,国家、省和市在生态保护、水气土壤污染防治、山水林田湖草保护、规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已经有了几十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制约,禁止行为的规定已经十分详尽,不规定禁止行为的法律后果不会造成太湖生态岛处罚依据的缺失。

  “相反,如果列举不当或者不全面反而有立法放水的嫌疑。”陈巧生介绍说,通过设置指引性条款,为与即将生效的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正在进行的行政执法权下放改革相衔接,让“看得见的管得着”,同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规定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并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惩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为太湖生态岛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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