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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郄建荣
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如何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自然资源部与国家文物局在3月17日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对历史文化遗产及其整体环境实施严格保护和管控,对因随意拆建造成的对历史文化遗存本体及环境破坏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自然资源部与国家文物局今天发布《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应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启动编制;同时,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施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行动,防止大拆大建破坏文物等各类历史文化遗存本体及其环境,严禁违反规划或擅自调整规划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相关区域建设高层建筑、大型雕塑等高大构筑物。
《指导意见》要求,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拆除和修缮改造的,应当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并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依法履行批准手续。
“经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要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指导意见》说,具体空间范围由文物主管部门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应建立协调机制,增强工作联动,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体系,有关执行情况纳入城市体检评估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范围。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审批专项规划,违反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随意拆建造成对历史文化遗存本体及环境破坏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