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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正式设立 3月1日起施行
人民公安报 2021-03-0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情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补充、修改,确定了一批新罪名,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为袭警罪。

  近年来,一线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事件时有发生,多起性质恶劣的袭警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社会各界纷纷呼吁严惩此类犯罪。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以更好地维护正常执法秩序,更好地保护一线执法执勤民警的人身安全,从法律层面进一步为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构筑坚固防线。

  公安部党委历来高度重视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合法权益。2018年12月19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签署公安部第153号令,正式发布《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并于2019年2月1日正式施行。

  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突出了实际操作性,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的决心和态度。

  2020年8月10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作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报告时,建议在刑法中单独增设袭警罪。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首次针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

  《补充规定(七)》自2021年3月1日起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施行。(记者 谢俊思)

(责任编辑:刘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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