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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22年来首次大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进行审议,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下称《草案》)向社会征询意见。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谦在做修订执业医师法说明时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医师队伍建设、管理和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医改不断深入推进,医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执业医师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主要表现为:医师执业管理有待加强;医师职责和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医师教育培养制度不够健全;有些条文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实践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为法律。有必要对执业医师法进行修改。
《草案》共7章58条,明确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健康,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师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明确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医师管理工作,并将“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写入法律。
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教授王岳表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属于针对“专家”(expert)群体立法,所以其立法必然围绕两大核心内容:“自律”和“维权”。一方面,要规范其执业行为,重点保护相对弱势的一方;另一方面,要维护其自由、独立执业的各项执业权利,重点是打破各方对医师执业的束缚和干扰。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胡晓翔认为,《草案》体现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精神,对医师待遇、保障有所强化,比较注重与中医药法的衔接,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更细化,呼应了医改的一些有益做法。
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东南大学医事法研究所所长刘建利表示,《草案》坚持问题导向,对现行执业医师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与完善,亮点颇多。这有利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有利于为健康中国提供有效法律支撑和保障。
进一步优化医师培养制度
为了加强卫生队伍建设,《草案》提高了医师群体的学历门槛,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由中专调整为大专。规定国家要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加强医教协同;鼓励执业医师下基层。规定政府优先保障基层、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医务人员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鼓励医师开办乡村医疗机构等。
刘建利认为,这些措施有利于完善医学院校教育及继续医学教育体系,提升基层医疗的水平,有效推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缓解看病难问题。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了“不予注册”的情形,与现行执业医师法相比,还增加了“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的”情形。王岳表示,这实际上建立了医师终身禁业制度。不过,尽管和执业医师法相比“不予注册”范围有所增加,但措辞较笼统,且未对社会关切热点问题予以响应。同时,针对刑事处罚或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满两年的,可以再次注册成为执业医师,该规定过于宽松。
王岳建议,对特定犯罪行为和多次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者进行终身禁业限制,例如犯有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暴力犯罪,或者因职务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被处以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处罚大于两次的,应当终身禁业。此外,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的,也应终身禁业。
《草案》还总结疫情防控的成功经验,从法律层面规范了医师在疫情防控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国家应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控体系的医师培养和使用机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医师。
医师执业义务更加明确
与现行执业医师法相比,《草案》进一步完善、明确了医师执业义务。第二十三条列举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路径和医学伦理规范;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
《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胡晓翔表示,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呼应,可以应对“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情形,但对于患者无理拒绝紧急救治的情形,仍未明确。他建议,增加基层法庭速裁机制,从而使基层一线医学临床实务规避伦理陷阱。
王岳认为,在此基础上,《草案》应进一步明确“近亲属的意见明显不利于患者利益”的情形下,医师是否应当秉承“患者利益最大”原则实施抢救。“代理人或监护人如果实施不利于行为能力欠缺人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急危患者在急需抢救时往往没有意识,此时应当适用‘默示同意’,使得医师有权不依从近亲属明显不利于患者的意思表示。”
王岳进一步解释,所谓默示同意,是指即便不存在事实上的或明示的同意,在某些特殊场合下(例如紧急抢救),同意接受某些为了进行抢救而不得不实施的行为。“在这些场合下,法律认为当事人的同意是默示存在的。因为这些行为给当事人带来的利益(如救护生命)比给他造成的损失更重要。”
《草案》还规定,遇有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以及国防动员需求时,医师应当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调遣;在医疗活动中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时,医师应履行及时报告义务;对在疾病防控、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师,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传染性疾病的有效防控离不开一线医师的及时预警。这些规定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上升为法律,将有效补齐公共卫生体系短板,有利于我国在今后能更好地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刘建利说。
多项条款保障医师人身安全
2021年1月26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医院发生一起恶性伤害医务人员刑事案件。该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胡淑云在查房时被一患者持刀刺伤,经抢救无效于1月27日逝世。胡淑云逝世当天,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又发生了一起恶性伤医案件。近年来,恶性暴力伤医事件频频发生,对此,《草案》针对医师人身安全问题设置了不少保障性条款。
《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第四十六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第五十二条明确,阻碍医师依法实施诊疗行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扰乱医疗卫生机构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安全,既是病人的安全也是医师的安全。人身安全是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前提,医师执业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最终受损的是所有患者及整个社会。”刘建利说,这些条款强调了政府、医疗机构及媒体的职责,值得赞许。
刘建利建议,地方政府及医疗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医务人员执业安全,如全面实施安检,安排安保力量盯防可疑人员,积极设置警务室、医方报警热线等。同时,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草案》应规定,未依法履行医疗安全保障义务的政府部门及医疗机构的责任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应维护医师多方面权利
王岳认为,从“维护医师权利”角度看,医师法立法重点应保障医师自由、独立执业的权利,捋顺医师与单位、医师与政府、医师与协会的关系。卫生主管部门应逐步取消三级医疗机构门诊的实施计划,并制定评估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最高工作强度的具体量化指标,引导患者合理分流;禁止医疗机构出现超负荷、超工作强度的现象。医务人员发现医疗机构存在超负荷、超工作强度的现象,有权通过工会、行会或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并寻求改善。
王岳说,我国一直以来严禁医疗机构向科室下达经济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科室经济收入直接挂钩,但目前仍有医疗机构将“科室经济收入”指标改为“工作量”指标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因此,《草案》应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医师具有较好的福利待遇,并为特殊岗位医师购买相应保险。
另外,《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尚无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医疗机构建立管理制度,对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进行管理,由医师征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实施临床药物治疗。
在王岳看来,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中明确“超说明书用药”的合法性问题。他建议,针对县级以上医院医师用药应加上“经本院药事委员会批准备案”的条件,并增加“医师帮助性用药的法律责任豁免制度”。(记者 李卓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