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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标准模糊问题 列举六种广告涉嫌性别歧视的情形
广告在传递商品信息的同时,还会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因此,规范性别歧视广告很有必要。《深圳市广告性别平等审视指南》明确列举了6种广告涉嫌性别歧视的情形,有助于准确解释和认定性别歧视。
一名年轻女生深夜被男子尾随,危急时刻,女生从包中掏出一包卸妆巾卸妆自保,再回头时已变成男性面孔,吓跑跟踪者。随后画面出现“呕”字并在画外音中伴随呕吐声,变身“男子”随即念出某品牌广告词“一‘布’到位”。
这是某品牌发布的一则卸妆巾宣传广告。近日,该广告被网友质疑故事情节“不尊重女性”。虽然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广告宣传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的内容,但有的广告仍会出现性别歧视现象。
近日,深圳市妇女联合会联合六部门共同出台《深圳市广告性别平等审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先行先试,制定广告性别平等审视标准。
其实,早在8年前,《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对广告不得包含性别歧视内容做出规定。这一次,深圳再次走在前面。
规范广告性别歧视很有必要
现代人的生活中,广告无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第57条规定,广告主发布第9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条例》第21条也规定,广告不得包含性别歧视的内容,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对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广告审查机关对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广告做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我国明令禁止发布含有性别歧视的广告,但此类广告依然存在。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常务委员、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宋亚辉认为,性别歧视的判断标准较为抽象和模糊,现实生活中,性别歧视广告往往认定难、举证难,监管部门对于此类广告的监管难度大。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学院副教授武晓伟说,有的广告商或广告设计者为了抓住受众眼球,故意铤而走险设计制作性别歧视类广告,这与目前缺乏有效的惩罚机制和监管措施有关。
为何会产生性别歧视广告?宋亚辉认为,广告中的性别歧视受到文化观念差异的影响。在传统农业社会,两性分工明确,这使得在传统社会文化视角下性别差异具有合理性,但随着经济和社会基础的发展变化,这种性别文化差异已经并不明显。因此,立足现代社会,我们需要通过法律、社会规范、道德价值观强化性别平等观念。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丁慧认为,在现代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的思想已经逐渐破除,家庭结构发生很大变化,不能再刻意塑造或传播女性的从属或依附形象,否则会潜移默化地影响青少年的价值观,甚至对整个社会的群体文化和观念产生误导。“必须对性别歧视广告加以规范,以建立审查机制、事先预防方式杜绝性别歧视广告。”
武晓伟认为,广告有非常大的传播力,在传递商品信息的同时,还会传递一定的价值观、道德观和审美观,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如果广告中包含大量隐性或显性性别歧视,对公众尤其是青少年性别意识影响较大。因此,规范性别歧视广告很有必要。
记者注意到,不仅是深圳,其他地区也在性别歧视广告的治理上做出了探索。比如,2016年,贵州省下发《关于建立完善传媒领域性别平等监管机制的通知》,明确要求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监督引导作用,拒绝传播违背男女平等价值理念的信息,禁止在主流媒体中出现包含贬损、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的内容。2017年,原大连市工商局也将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广告纳入监测范围,严禁发布含有损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性别歧视、侮辱妇女人格等内容的广告。
六种情形被视为性别歧视
什么情形属于性别歧视?性别歧视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深圳市妇联党组书记、主席马宏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虽然我国广告法与《条例》都对性别歧视广告做出了禁止性规定,但在实践中具体如何认定和处置性别歧视,缺乏具体标准,存在认定难、执行难的情况。
此次深圳先行先试制定广告性别平等审视标准,旨在改变目前判断标准模糊的问题。《指南》明确列举了六种广告涉嫌性别歧视的情形。情节、造型、神态、动作、画面、文字、声音等含有性暗示,对男女两性的身体存在贬低、侮辱、暴力或伤害,物化女性或男性形象和身体等情形均被列入涉嫌性别歧视的范围。
武晓伟说,目前商业广告中的性别歧视分为“显性”“隐性”两种情况,隐性性别歧视广告较多,且因不易被发现而常被忽视。《指南》中列举的情节基本包含了日常生活中性别歧视广告的内容,并将容易被忽视的隐性性别歧视纳入其中。
宋亚辉认为,《指南》中列举的六种广告涉嫌性别歧视的情形,有助于准确解释和认定性别歧视。它总体上已涵盖实务中广告性别歧视的常见情形,但仍有表述过宽或不严谨的地方。性别歧视广告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判断,在概念上一般包含三个要素:一是客观存在基于性别的区别对待,二是从当地文化和善良风俗来看缺乏区别对待的必要,三是构成对男性或女性一方人格尊严的侵犯。
“性别歧视是文化和价值观层面的问题,必须结合地方文化来判断是否构成性别歧视。社会自由度和开放度不同的国家,性别歧视的认定标准也不同。”宋亚辉说。
丁慧认为,目前,有的广告性别歧视中存在对女性“明褒实贬”的现象,比如一些涉及家庭生活的广告中,将女性作为贤妻良母的代言人,从表面上看是“褒”,实际上是“贬”,应该重视这类广告中存在的性别歧视情况。
男性合法权益也同样受保护
记者注意到,《指南》并不仅仅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男性的合法权益,多条内容涉及男女平等及对男性形象的维护。如《指南》在审视原则的合法原则中规定,“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出现贬低、损害女性或男性形象的内容。”在平等原则中规定,“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应当充分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对女性或男性存在任何偏见、歧视和限制。”
在武晓伟看来,有的广告中不仅存在对女性的性别歧视,也存在对男性的性别歧视。“随着女性地位的提升以及女性意识的觉醒,一些广告试图在广告创意中突出女性主体地位,有时还会出现片面追求男女平等,过度强调女性角色或通过贬低、压迫男性来衬托女性地位的情况。”
武晓伟说,“女性主义”“女权主义”追求的是,女性和男性平等地享有在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方面的权利,从而实现社会和谐发展,而不是片面追求女性压倒男性。“任何抑制一方的做法,都不能实现两性的平等和共同发展。”
“把男性纳入保护,是一大进步。”武晓伟说,《指南》从两性平等角度出发,尊重男女两性的价值尊严平等。
宋亚辉也认为,在广告性别歧视中,男性也是需要保护的对象。《指南》站在客观中立的角度维护男女平等,是明显的进步。
设投诉和举报渠道
对于含有性别歧视的广告,《指南》分发布前和发布后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对于发布前发现的明确含有性别歧视的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作出不予设计、制作、发布的决定,监管部门应作出不予登记、禁止发布的决定。对于已发布的广告,存在性别歧视,但问题不严重的,监管部门可以要求纠正后,重新发布;对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应当禁止发布。对已发布并存在重大性别歧视问题,引起公众批评、举报或投诉的广告,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要求停止发布,依法查处。
对于审视后存在争议的广告,《指南》也规定了处理办法:当事人可以向深圳市性别平等促进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深圳市性别平等促进办公室出具意见。
《指南》还规定了投诉和举报渠道,对于广告中存在性别歧视问题,可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投诉,也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性别平等促进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指南》虽然不具有外部法律效力,但它具有教育和宣传功能,为广告性别平等提供了行为指引。”宋亚辉说。
武晓伟认为,《指南》营造了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氛围,对从源头上遏制广告性别歧视会产生较好的效果。她建议,增加奖励措施,当举报的广告被认定确实存在性别歧视情形时,可以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从而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丁慧认为,《指南》从制度层面为《条例》提供抓手和制度设计,较好地解决了性别歧视广告立法中义务缺位和责任不明的问题,使相关责任人违法成本增大,但还应该重视对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广告的有关内容进行规制。她建议,整合各部门之间的力量进行性别歧视广告的联合治理。相关部门在针对互联网违法广告的专项治理行动中,也可将性别歧视广告列入专项治理内容,加大执法力度。(记者 潘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