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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自2006年制定、2017年修正以来的又一次系统性修改,标志着宁夏法律援助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便民化方向上迈出重要步伐,为全区法律援助高质量服务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援助范围持续扩容,特殊群体保障更有温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宁夏司法实践和社情民情补充援助事项范围。新增劳务报酬维权,覆盖灵活就业群体,补齐建筑零工、短期外包、家政服务等群体维权短板。将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的继承权受到侵害纳入援助范围,打破原条例仅“确认继承权”的限制,特殊群体家事继承保护全场景扩容。将“三农”领域援助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单一环节扩展至“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占有、使用、收益及法定流转处置全链条权益纠纷全部纳入援助范围,覆盖确权、调整、收回、权属争议、流转等全环节。此外,在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中新增“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主张相关权益”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的遗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让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更有温度。
服务程序持续优化,便民服务效能更加高效。本次修正将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制改为承诺制,把宁夏2022年起推行的个人诚信承诺制实践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更便捷。修正后的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异地机构办理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事项,有效解决跨区域维权不便问题。办理时限进一步缩短,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七日内完成审查,决定给予援助的三日内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先行援助制度更加细化,明确当事人面临重大生命财产危险、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需及时维权、需立即申请保全或先予执行等三类紧急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先行提供援助并在五日内审查申请条件。将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报酬、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纠纷的进城务工人员等纳入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范围,推动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切实直达基层、直惠民生。
保障体系不断健全,服务质量监管更具刚性。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机构与人员保障,规定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配套明确公证、司法鉴定机构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减轻受援人经济负担。在监管层面,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质量考核机制,法律援助机构需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多种方式督促提升服务质量,同时赋予受援人知情权与更换不依法履职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构建起全方位服务质量监督体系。在保障层面,明确自治区财政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贴资金对市县给予补贴,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动态调整,从经费层面保障服务供给能力。
文章来源 | 宁夏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