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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规规章清理有章可循——黑龙江省出台清理工作专项规定
司法部微信公众号 2026-08-04

  近日,经黑龙江省政府同意,黑龙江省司法厅印发《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清理工作规定》)。《清理工作规定》是黑龙江省首部规范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专项规定,填补了全省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制度空白,标志着法规规章清理工作迈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新阶段。

  《清理工作规定》共25条,重点明确四方面内容。一是界定适用范围。对黑龙江省政府提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开展清理工作,适用本规定。二是厘清责任分工。明确起草责任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并负责提出初步清理意见,黑龙江省司法厅承担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及合法性审查等职责,其他相关单位按职责协同配合。三是细化清理标准。结合黑龙江省清理工作实际,明确起草责任单位提出保留、修改、废止初步清理意见的具体情形及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重点,并首次对不宜通过清理程序进行修改、废止的情形作出规定。四是规范清理流程。对清理工作启动、初步意见提出、合法性审查与专项审查、意见征集与确认、提请审议、政府令公布及议案提报等全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各环节衔接有序。

  发展每向前一步,清理就要跟进一步。随着民法典、民营经济促进法、生态环境法典等重要法律和法典陆续颁布实施,配套法规规章清理已成为法治建设的常态化任务。近年来,黑龙江省持续加大法规规章清理力度,有计划、分批次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明显不适应改革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的法规规章予以修改、废止,有效维护了法制统一。黑龙江省司法厅将以《清理工作规定》为支撑,全面提升清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为实现龙江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文章来源丨黑龙江省司法厅

(责任编辑: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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