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0502036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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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四项机制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完善源头预防机制、多元调处机制、行政应诉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指导意见》明确,针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草等重点领域行政争议案件,一律开展先行调解,并同步引入相关领域专家意见,提升化解工作的专业性与实效性。同时,建立行政执法标准化体系,制定并动态更新重点执法领域行政案件审理、审查要点;优化争议分流引导,探索建立行政争议解决途径评估机制;完善生态环境行政争议预防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风险预警制度,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送风险提示。
同时,宁夏将组建特邀调解员库,探索建立环境法学、环境工程、生态评估等领域的专业调解人才库,健全重大案件分级分类化解机制;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案件行政复议专门办案机制,防范处置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风险;持续推进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效能,推动实现行政处理、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
文章来源 | 宁夏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