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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解读社会救助法
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6-05-01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社会救助法。该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救助法共7章、78条,包括总则、救助对象和措施、救助程序、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监督和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副主任高莉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社会救助法是社会保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推动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规定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法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定位和总体要求。

  一是贯彻宪法关于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等规定精神。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依法保障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救助服务的权利。

  二是关于社会救助的原则。规定社会救助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坚持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

  三是关于工作机制和职责。规定社会救助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社会救助协调机制;明确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的职责。

  四是关于政府相关保障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社会救助资金。

  五是关于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对救助对象和措施作出规定

  社会救助法对救助对象和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关于特困人员供养。适用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困人员,救助措施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必要的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以及办理丧葬事宜等。

  二是关于最低生活保障。适用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确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救助方式为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是关于医疗救助。适用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方式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费用。

  四是关于教育救助。适用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救助措施包括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等。

  五是关于住房救助。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措施包括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配租公租房或者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实施危房改造等。

  六是关于就业救助。适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救助方式包括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

  七是关于受灾人员救助。适用于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救助措施包括必要的应急救助、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等。

  八是关于临时救助。适用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等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救助方式包括发放救助金或者配发实物等。

  九是关于疾病应急救助。适用于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且符合规定的急危重伤病患者,救助方式是对符合规定的紧急救治费用予以补助。

  十是关于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适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方式包括生活照料、急病救治、身份查询、协助返回、寻亲安置等。

  十一是关于服务类救助。规定国家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生活服务、关爱服务等。

  十二是关于相关标准的制定。对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相关标准的制定作了规定。

  十三是关于社会救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对获得司法救助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对象范围。

  促进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

  社会救助法要求完善救助程序,促进社会救助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

  关于申请社会救助的渠道,该法根据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畅通社会流动渠道”和有关中央文件精神,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有关社会救助。

  关于信息核查核对,该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和机构核对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等信息;牵头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促进跨部门信息共享。

  关于审核确认,该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请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社会救助确认决定;同时,总结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改革经验,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救助确认决定。

  关于公示和告知相关决定,该法规定,决定给予社会救助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布;不给予社会救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关于动态调整,该法规定,社会救助的对象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等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终止社会救助。

  关于便民化,该法作出规定。为了让群众更便捷地申请、获得社会救助,规定申请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社会救助;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社会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依法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便民化水平。

  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法统筹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一是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有效衔接和协同。

  二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自愿开展帮扶活动,动员和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加大社会救助方面的帮扶力度。

  三是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是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做好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推动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能力

  社会救助法规定救助监督和保障措施,推动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能力。

  在社会监督方面,该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通过开通服务热线、公开社会救助工作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在政府监督方面,该法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社会救助相关工作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将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评价。

  在便民化保障方面,该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加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应用,并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

  在有关单位和人员履职保障方面,该法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相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相关的单位、个人。

  此外,该法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截留、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拒不履行调减、终止社会救助决定而非法占有社会救助财物,以及扰乱社会救助工作秩序等行为。

(责任编辑:吴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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