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0502036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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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网络交易合规数据报送管理暂行办法
明确四类数据报送时限层级和内容
核心阅读
市场监管部门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利用网络交易合规数据。网络交易数据报送范围、频次、利用、处理等与监管目标成比例,做到克制收集、依法利用、安全处理。网络交易数据报送、处理和管理活动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干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依法保护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删除更正权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救济权。
□ 本报记者 万静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网络交易合规数据报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网络交易合规数据报送行为,发挥数据在平台经济治理中的关键要素作用,引导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提升网络交易监管效能,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办法》自2025年4月25日起施行。
落实报送主体责任
根据《办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要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产生在中国境内的网络交易相关的合规数据。
《办法》明确,网络交易合规数据即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产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身份信息、违法行为线索数据、行政执法协查数据、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数据等网络交易监管相关数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包括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
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发布,旨在进一步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指导平台企业落实合规数据报送主体责任,探索开展穿透式监管,持续推动提升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能力和水平,构建平台经济良好发展生态。
根据《办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下列网络交易经营者身份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联系方式、平台名称以及网址链接或者访问路径等信息;
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或者访问路径等信息;
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或者访问路径文字描述、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数据。其中,对本平台内年交易额累计超过10万元额度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特别标示,并督促其及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这位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了4类数据的报送时限、报送层级和报送内容:网络交易经营者身份信息每年1月、7月,向平台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违法行为线索数据自平台相关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行政执法协查数据按照《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的要求报送;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数据按照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报送。
遵照“最小必要”原则
记者注意到,《办法》的制定充分考量统筹发展和安全原则,兼顾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多元目标,顺应网络市场发展,以网络交易数据为抓手,推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数据报送主体义务,夯实市场监管部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的数字基础,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与此同时,《办法》坚持依法、必要原则,确保网络交易数据报送、处理、管理各环节、各项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遵照“最小必要”原则,网络交易数据报送范围、频次、利用、处理等与监管目标成比例,做到克制收集、依法利用、安全处理。
《办法》坚持权利保障原则,建立合理完善的权利保障机制,强调网络交易数据报送、处理和管理活动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干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依法保护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删除更正权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救济权。
根据《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利用网络交易合规数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市场监管部门的网络交易合规数据处理活动侵犯其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青斌分析指出,《办法》遵照“最小必要”原则的做法充分贯彻和体现了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原则要求。在合法基础上,执法行为需符合比例原则,即手段与目的相匹配,避免过度损害当事人权益。执法人员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选择对公民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文明规范,确保行政检查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着力提升监管水平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飞速发展,各种违法行为从线下向线上延伸。电子商务法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
据了解,在工作实践中,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执法协查工作时,个别平台企业存在反馈速度慢、反馈质量不高、对执法协查工作配合不到位等情况,影响执法办案效能。此外,个别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也存在执法协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今年1月20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明示其接收协查的相应方式的具体信息,并确保接收信息的渠道畅通。鼓励平台经营者通过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全国12315平台以及现有智能协作平台等方式,高效便捷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协查工作,提高数据交互效率和质量。而眼下出台的《办法》对上述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针对目前网络交易执法协查中种种难点堵点问题,逐一有针对性地予以规范,明确方法路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此次《办法》创新建立“平台报送+政府监管+社会共治”的治理机制,明确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或标准提供政务数据服务,支持平台经营者开展身份核实、许可信息验证、信用体系建设和平台内治理等工作。鼓励社会各方合法利用网络交易合规数据参与网络市场治理。此举的目的就是处理好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三对关系,着力提升网络交易常态化监管水平,持续优化网络交易秩序和网络消费环境,推动平台企业规范经营、有序竞争、提升质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