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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出台意见推动告诫制度落实
法治日报 2024-12-26

  原标题:多部门出台意见推动告诫制度落实

  用好告诫制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 本报记者   张晨

  □ 本报见习记者 张婉莹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社会关注度高且诟病较多的问题是“举证难”“认定难”。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证据采集存在困难

  “以往的家暴类案件,民警接警后会第一时间采集体表伤情情况、组织双方制作笔录、了解情况,并询问双方是否有离婚念头或者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对于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的,我们会先以殴打他人进行受案侦查。”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新港派出所综合中队一级警员高煜婕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田韶华认为:“有关反家庭暴力的诸多法律制度均建立在家庭暴力事实被认定的基础上。而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具有相当的隐秘性,再加上受害人多缺乏法律保护意识,导致‘举证难’‘认定难’成为实践中涉家暴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

  “家暴发生地多为室内,证据采集、固定不易。”高煜婕告诉记者,“部分家暴行为发生后,被施暴者在综合考虑家庭、孩子等客观因素后,会选择谅解对方,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在证据采集、保留方面均存在一定困难。”

  高煜婕说:“目前因为《家庭暴力告诫书》开具后,施暴者信息会被录入‘违法嫌疑人系统’,存在无犯罪记录开具受影响的可能,多数家庭会担心影响孩子就学就业,选择以调解为主。”

  “在处警调解过程中,民警会在双方询问笔录中认真记录家暴时间、频次、造成的伤害,并告知被施暴者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施暴者予以训诫;如果事后想重新追究施暴者法律责任,可以持《治安调解协议书》、相关伤情鉴定材料、施暴时家里的监控视频等证据,向法院提请诉讼。”高煜婕说。

  田韶华分析称:“在司法层面,2022年最高法颁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6条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或者申请人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作了规定。至于公安机关处置涉家庭案件应当依何种证据认定家庭暴力,并无明确规定,这导致公安机关的执法缺乏明确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

  此次《意见》共24条,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八类辅证证据

  “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不仅具有预防和惩戒的作用,其本身就是家庭暴力事实的一种具有直接证明力的实质证据。”田韶华说。

  统计显示,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9.8万份。《意见》第十四条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可以将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田韶华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更容易为法院采信,但录音录像、伤情照片、诊疗证明则往往被认为存在不确定性和非直接性。”

  高煜婕告诉记者:“从基层执法角度来看,《意见》较为完善,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八类证据。”

  “长期处于被控制状态的受害人往往缺乏提供证据的能力,也难以提供有效证据。如果适用民事诉讼中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则,完全由受害人对家暴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有可能导致事实上存在的家庭暴力被排除,弱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保护。”田韶华建议,鉴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弱势地位,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应考虑涉家暴案件的特殊性。

  构建家暴防护网络

  “想要降低家暴事件发生频率,要普及‘坚决向家暴说不’‘敢于追究施暴者法律责任’的观念。”高煜婕说。

  近日,浙江省出具的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引发关注。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治安大队教导员李东雷说:“我们联动法院等相关部门,完成了全省首起由公安机关代为申请的针对家暴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起案件发生在宁波市奉化区,贾某与王某是暂居奉化区的外省夫妻,家庭生活中矛盾频发并多次升级为暴力冲突。自今年9月起,贾某接连遭受王某的殴打,报警后警方虽积极作为,出具告诫书并对王某予以训诫和行政拘留处罚,但王某的暴力行径依旧未得到有效遏制。

  奉化公安分局依据相关规定,以贾某代理人身份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供了详尽的家暴证据。奉化区人民法院经严谨调查核实,确认贾某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切实危险且符合作出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此举凸显了公安机关在反家暴工作中的主动担当与关键作用,也彰显了司法部门在维护家暴受害者权益方面的高效与公正。

  奉化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深化与法院、妇联等多部门的协同合作,构建更为完善的家暴防护网络,同时加大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家暴事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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