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0502036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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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涉及两岸海洋生态保护、台商投资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涉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等方面,突出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涉台司法领域持续落实台胞台企同等待遇、平等保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积极服务两岸融合发展的努力与成效。
典型案例“金门县政府与上海某海运公司、李某某、深圳某油品销售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中,金门县政府主动选择在大陆法院提起诉讼,体现了台湾同胞对大陆海事司法的认同与信任。从立案、审理至判决,审理法院在诉讼全流程中落实同等待遇,依法平等保护两岸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典型案例“台湾地区居民庄某某诉上海某食品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中,争议事实时间跨度长达近二十年,又缺乏关键的书面证据予以佐证,审理法院通过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深入细致调查,准确把握法律、司法解释有关保护实际出资人权益的精神,不为工商登记的形式所限,从实质上认定股权真实出资人,有力地维护了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台湾地区某生物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台湾地区某食品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中,审理法院为制止随意“搭便车”现象,保护台湾地区具有悠久历史的品牌,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运用商标反淡化保护理论实践,对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进行了充分、有效的维护,展现出大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增强了台湾地区企业在大陆创业经营的信心。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司法36条”惠台措施)第26条强调,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涉台纠纷解决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各地法院特别是涉台案件较多的法院,深入贯彻“司法36条”惠台措施,加大与当地台办、台联、台商协会等的沟通合作,邀请台胞担任特邀调解员或组建调解组织,建立了一批各具特色、颇有实效的涉台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漳州某机械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台胞调解组织和台胞调解员的同乡同音优势,合力有效调处案件、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做实“抓前端、治未病”,结合案件办理发出司法建议,努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