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0502036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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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破解涉企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处理“三难”困境
市场监管总局拟明确涉企违法收费行为及法律责任
核心阅读
为了破解涉企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处理过程中“定性难、处理难、整改难”的困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拟发布新规,以强制收费、转嫁收费、搭车收费等为切入点,明确四类典型收费主体、四类涉企收费典型违法行为及其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理办法,以增加涉企收费监管制度的有效供给。
□ 本报记者 万静
为巩固涉企收费治理成效,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提升涉企收费治理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特别是小微和民营企业生机活力,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公布了《涉企收费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破解涉企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处理过程中“定性难、处理难、整改难”的困境,《意见稿》以强制收费、转嫁收费、搭车收费等为切入点,明确四类典型收费主体、四类涉企收费典型违法行为及其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理办法,以增加涉企收费监管制度的有效供给。
明确行为主体
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对一些涉企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理,往往陷入“定性难、处理难、整改难”的困境。例如,有些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违规收费,执法人员在办理过程中面临的历史遗留问题、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多,问题难以定性,后续处理阻力大。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此多有反映。
为了补偏救弊、正本清源,《意见稿》针对实际当中存在的强制收费、转嫁收费、搭车收费等问题,明确而清晰地列举出利用行政权力收费、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利用行业影响力收费及特定领域收费等四类涉企违法收费行为及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不得实施下列六种行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服务,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在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采取分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次、延长收费时限、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执行规定收费标准或减免政策;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事务或应直接履职的服务事项通过转移、分解交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承担,变无偿为有偿;擅自设立行政审批或者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并收费或者变相收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收费行为。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经营者承担行政机关委托事项或者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服务时不得实施下列六种行为:将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但未承担的费用,转嫁给经营主体;行政机关已承担费用的,仍向经营主体收费;借助委托服务事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接受有偿服务;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国家已取消的收费事项并收费;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者借助电子政务平台收取费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收费行为。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不得利用行业影响力实施下列六种行为:未经批准开展或者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并收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并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或者利用分支(代表)机构重复收费;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或者借前述活动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所收取的费用与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收费行为。
在封闭区域、特定环节中缺乏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不得利用资金、技术、信息、市场准入、销售渠道、原材料采购等方面的地位,以及交易相对方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实施下列六种行为:强迫接受不合理的准入或者交易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强制销售、捆绑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和国务院政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采取转嫁费用、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要求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或者落实优惠政策不到位;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或者实施其他质价不符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收费行为。
丰富执法手段
涉企收费直接关系市场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涉企收费治理工作。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下大力气开展专项治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涉企收费领域广、环节多、政策性强,一些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还没有改革到位,乱收费问题依然突出。
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行政机关和第三方主体的不同责任,区分客观原因和主观故意,立规明矩,明确违法行为处罚方式,采取不同处理方式解决执法难题。根据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等执法原则,丰富执法手段,完善整改、退款、罚没等处理程序,建立更有效的涉企违法收费处理规则。
《意见稿》对于违法违规涉企收费行为规定了以下法律责任:责令改正、退还多收费用、警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比如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违法收费的,责令改正,退还多收费用,拒不退还或者期限届满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意见稿》还对社会诟病颇多的“转嫁收费”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理措施,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涉企收费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经营者将自身应当承担的费用转嫁给其他主体承担的,可以制作行政建议书,责令转嫁主体向收费主体支付应承担的费用,收费主体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持续开展治理
多年来,为企业减负的文件政策不断出台,相关部门也多次组织清理整治。然而,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仍是层出不穷。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教授施正文分析指出,与税收法定不同,收费属于“自收自支”,具有部门性、地方性、行业性。早在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专门部署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工作,并明确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但是由于治理乱收费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涉企收费相关规定分散在各地、各部门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中。法律红线不清晰导致收费主体对违法违规行为认识不到位,部分乱收费行为屡查屡犯。随着治理深入,一些收费主体钻空子、搞变通,新的乱收费问题开始出现。《意见稿》将价格法、价格管理条例等先行法律法规中关于收费的规定和要求上升为规章制度,明确违法违规行为边界、处理方式,以增加涉企收费监管制度供给。
今年9月下旬,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提出,持续开展涉企违法违规收费治理工作,减轻企业费用负担,同时对违法违规收费治理情况开展“回头看”。
与此同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积极展开对违法违规涉企收费行为的执法活动。
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整治涉企违法违规收费专项治理,截至目前已覆盖检查涉企收费经营主体80家,督促清退432万元。安徽省市场监管局通过发布提醒告诫函、召开行政指导会等方式,广泛宣传涉企收费政策,督促各涉企收费主体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规范自身价格和收费行为。今年以来,全省已检查涉企收费单位2748家,实施经济制裁914.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