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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思考的,亦即只考虑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至于合理不合理问题,则是政治家考虑的事情。他们认为法律人与政治家的最大区别,就是仅在法律规定内进行思考,而不涉及价值判断问题,不考虑规定本身是否合理以及以此作出的裁判是否公平。
这种说法初看有一定道理。不管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等法律人士,长期受精准理解法律和准确运用、适用法律的学习训练和职业磨炼,遇事首先想到的就是法律规定与标准问题,也确实是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考虑解决问题的方法或者案件处理的方式。法律意识就是规则意识,法律人本能地从现有规定的框架下思考问题,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如果说法律人就是法律机器,只考虑法律如何规定而不考虑合不合理等价值判断问题,则有失偏颇。毕竟,好坏、是非、合不合理、公不公平等判断与认识是人的本能,也是进行人际交往和参与社会合作的前提。法律训练并不会使人丧失这种本能,只会使这种本能受到规制甚至更加理性而已。
也正因为如此,多年来一直强调要注意法律的社会效果、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注意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避免机械办案、避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不统一。讲求社会效果不是别的,主要就是看裁判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裁判是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艺术,法官作为裁判者,只有在公平正义的引导下才会避免机械办案,所以应正确理解法律在不同案情下的具体意义并精准地适用。反之,如果不以公平正义作指引,如果不在宏大的视野下认识法律,那么看似精准地适用法律,实则是机械办案,有时会导致公平正义难以实现。
所以说,在裁判案件时不能仅仅满足于引用法条,也不能仅仅满足于按照法条进行裁判,还须检验一下据此裁判的结果是否公平合理。如果裁判结果连自己都感觉不公平,就应反思了。因为法律是稳定的、公平的,个别司法不公的情况,不是案件定性错误,就是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错误,所以要在公平正义的指引下,找出造成不公平的症结,认真反思相关规定是否适用于该情形,在该情形下是否还有更合理恰当的理解,即使只能如此理解,是否还能减轻不公平……
总之,司法裁判作为公平与正义的艺术,也只有在公平正义指引下并以公平正义为依归,法律思维才能更显示其专业性和精准性,并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吴元中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