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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赫
“新竹高于旧竹枝,全凭老干为扶持。明年再有新生者,十丈龙孙绕凤池。”郑板桥这首题画诗,被视作师长扶持后学、学术薪火相传的佳喻。诗中以老干之扶持成就新竹之挺拔,又由新竹之成长为来年老干,循环往复,方有“十丈龙孙绕凤池”的盛景。
若将这首诗置于郑板桥乾隆十一年至十八年知潍县的特定背景下体味,便会发现诗中所寄寓的师道情怀,绝非纸上虚言。潍县素为山东大邑,文风素盛,郑板桥到任后,于赈灾理讼之外,尤重文教,留下了资助寒士韩梦周、倡修文昌阁与状元桥等诸多佳话。以往论及此事,多从个人品德角度加以颂扬,却难免将一位地方官员的教育实践抽离于其制度土壤。事实上,清代地方官的兴学重教行为,始终处于一套严密的法制框架之内。从顺治九年颁行、刻石立于各学宫明伦堂之左的《卧碑文》,到《钦定大清会典》对学校制度的系统规定,再到学政制度、教官考核、生员管理等一系列规范,清代构建了一套相当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
《卧碑文》与郑板桥的师生伦理观
顺治九年,清廷颁行《卧碑文》八条,刻石立于各学宫明伦堂之左,作为约束天下师生的根本大法。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为学当尊敬先生,若讲说皆须诚心听受。如有未明,从容再问,毋妄行辩难。为师亦当留心教训,勿致怠惰。”这一条款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师生双方的权利义务:生员须尊师重道,诚心受教;教师须尽心训导,不得怠惰。康熙四十一年御制《训饬士子文》,乾隆五年、十年相继重申,令教官于每月朔望传集生员宣读,“务令遵守。如有不遵者,责令教官并地方官详革,从重治罪”。生员例有月课、季考,“除丁忧、患病、游学、有事故外,照定例严加考试,如有托故不到者,严加惩治。三次不到者,详革”。
郑板桥对这一套规范有着深刻认识。他在潍县不仅以行政力量督促学宫月课不辍,更亲撰《重修文昌阁记》,力倡“修文洁行”,强调士子当以品行为先、学问为次。这一主张与《卧碑文》中“生员立志,当学为忠臣清官”“生员居心,忠厚正直”的要求一脉相承。文昌阁供奉文昌帝君,为士子祈求文运之所,其兴衰往往被视为一地文风的象征。郑板桥大力支持教谕邓汝贤重修文昌阁之议,并亲撰碑记,正是以地方正印官的身份,将国家关于士子品行的立法精神转化为具体的文化实践。他在碑记中强调“修文”必先“洁行”,实际上是对《卧碑文》中师生双向义务的地方性重申,即教师不仅要“留心教训”,更要以自身的品节为士子树立楷模;士子不仅要“尊敬先生”,更要以“忠臣清官”为志向,将尊师重道从课堂礼仪上升为政治伦理。
资助韩梦周与“兴养立教”的实践
《清史稿·职官三》载,知县“掌一县管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兴养立教”四字,将教育教化与劝农赈灾、听讼断狱并列为知县的核心职责。所谓“兴学”,不仅指修缮学宫、筹措膏火,更包括发现人才、奖掖后学、营造向学风气等软性举措。这一法定职责,为郑板桥在潍县的师道实践提供了最直接的制度依据。
郑板桥资助寒士韩梦周一事,堪称“兴养立教”的典范诠释。据《韩梦周年谱》与《清史稿·郑燮传》记载,郑板桥一夜微服出县衙散步,至东关韩家涯时,听闻琅琅书声从茅草屋传出,经询问得知是当地贫寒书生韩梦周,十分同情,遂解囊相助其攻读,鼓励他参加科举考试。韩梦周家境贫寒,寄身茅屋,却于青灯黄卷中苦读不辍。郑板桥不以其出身寒微而轻视之,反而不时拿出自己的薪俸资助,使之安心求学。这一行为表面上是个人的惜才之举,实则是对“兴养立教”法定职责的深刻体认与主动践行。在清代科举制度下,寒门子弟往往因缺乏膏火之资而中途辍学。郑板桥以知县之尊,夜访寒士,解囊相助,实际上是以行政资源弥补制度性缺陷,为那些被科举门槛阻隔的“真才实学”开辟了一条额外的上升通道。韩梦周不负所望,于乾隆十七年中举人,二十三年中进士,曾任安徽来安县令,后辞官归里,主讲麓台书院,“泽被后学”,成为山左理学名儒。韩梦周日后又培养出陈官俊等大批人才,陈官俊曾任上书房总师傅,教授道光皇帝。一条由郑板桥而韩梦周、由韩梦周而陈官俊的人才链,恰如《新竹》诗中所描绘的“老干扶持新竹、新竹再为老干”的生动图景。
“学行兼优”的学政制度与郑板桥的选才标准
清代在各省设提督学政一员,“掌学校政令,岁、科两试。巡历所至,察师儒优劣,生员勤惰”。学政地位崇高,直接对中央负责。顺治九年题准,学政案临之日,须“考其学行兼优、教有成效者,除礼待奖励外,仍据实列荐”。郑板桥在潍县的选才实践,与学政制度中“学行兼优”的核心标准高度契合。他常微服出县衙散步,深入民间,察访疾苦,亦于不经意间发现人才。这种不拘一格的选才方式,突破了科举制度下仅凭考试成绩取士的局限,将“学行”的考察从考场延伸到民间,从试卷扩展到日常品行。其《潍县竹枝词》中“三更灯火不曾收,玉脍金齑满市楼”之句,既描绘了潍县夜市繁华,也暗含了对士子挑灯夜读的赞许。郑板桥所看重的,不仅是韩梦周在茅屋中传出的琅琅书声所代表的“学”,更是其于贫寒中苦读不辍所彰显的“行”。这种对“学行兼优”标准的身体力行,实际上是对学政制度精神的地方性贯彻。乾隆十五年,郑板桥又倡建状元桥,以激励后学奋发向学。他带头捐资,率先拿出半年的薪俸,这种以身作则的示范效应,远比单纯的行政命令更能凝聚士绅、鼓舞士子。状元桥之建,表面上是一种文化象征,实则与学政制度下的科举激励形成呼应,为士子提供了超越物质层面的精神动力。
结语
郑板桥在潍县的七年,是其政治生涯的巅峰,也是其师道实践最为集中的时期。他以一介七品县令之身,在清代尊师重教的法制框架内,将个人的道德情怀转化为具体的教育举措,成就了韩梦周等一批人才,也留下了文昌阁、状元桥等文化遗迹。其所作《新竹》诗中所寄寓的师道理想,并非空洞的道德说教,而是有着坚实的制度支撑与鲜活的生命体验。
重读此诗,审视郑板桥的潍县故事,我们可获得两点启示:其一,尊师重教不能仅停留在道德倡导层面,而须通过完备的法律制度加以保障。清代学政制度、教官考核、生员管理等规范,虽有其时代局限,但其将教育纳入国家法治轨道的思路,仍具有参考价值。其二,教育传承的关键在于代际责任的自觉。郑板桥之扶持韩梦周,韩梦周之培育后学,体现了一种“功成不必在我”的胸襟。在当代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培养中,这种老干扶持新竹、新竹再为老干的精神,尤为可贵。
(本文系基金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文化旅游研究专项“山东传统手工艺非遗的数字化保护传承与体验创新研究”,编号:24CLYJ28)
(作者单位:潍坊学院文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