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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人早已形成清晰、精准的国家边境与疆域主权观念。所谓“古人无精准边境观念”的说法,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 郝铁川
在中国古代语境中,“边境”一词具有两层明确释义。
其一为国家疆域的边界地带。如相传春秋时期左丘明所撰的国别体史书《国语·楚语》中就提到:“夫边境者,国之尾也。”其二为国内省区之间的交界区域。如清代文学家刘大櫆在《知上犹县方君传》写道:“上犹亦江右之边境,风土约略相似。”
本文所言的边境是第一种含义。边境作为国家门户,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中国古代历代王朝均在边境设置关卡哨所,对出入境人员、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所载货物实施严格查验管控。
中国至少从秦朝开始就有了边境管理法律规定,历经历代沿革完善,至《唐律》已形成全面、系统、成熟的规范体系,其核心规制逻辑与法条框架,为宋元明清各朝所继承发展。
制定通关准则
古代出入境管理首要规制的是民众通关行为,确立了“无凭不准过关”的核心准则,严厉惩处私自越界行为。《唐律·卫禁律》“私度关”条明确规定,无官方公文、合法凭证私自穿越边境关口者,判处徒刑一年;偷越边境者,刑罚加重一等;已抵达国境边界、尚未越界既遂者,可减轻五等处罚。《大明律·兵律三·关津》“私越冒度关津”条亦有类似规定。
同时,古代律法对通关凭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全流程严加管控,严惩各类凭证违规行为。《唐律·卫禁律》对违规发放凭证、冒名领证、转借凭证等行为作出细化量刑规定:向无通关资格者发放凭证、冒名领证过关、互换凭证通行者,一律判处一年徒刑;冒用家人名义使用凭证过关者,杖责八十。主管官员、关卡官吏若知情纵容,与违规通关者同罪论处,不知情者免罚。针对牲畜随行通关情形,律法亦有差异化量刑:私带马匹越界者,刑罚较人员私度减二等,携带其他牲畜违规通关,刑罚较马匹违规再加重二等。明代律法延续这一规制思路,《大明律·兵律三·关津》“诈冒给路引”条,对各类违规通关、凭证舞弊行为作出类似规定。
规范官吏行为
中国古代历代边境律法不仅约束普通民众,更重点规范边关官吏履职行为,杜绝刻意刁难等乱象。《唐律·卫禁律》“关津度人无故留难”条规定,关卡官吏无故刁难、阻滞过境行人,滞留一日笞责四十,每日加刑一等,最高杖责一百。《大明律·兵律三·关津》“关津留难”条沿用该规制逻辑,从严约束官吏履职作风。
对于官吏放纵重罪人员通关的渎职行为,律法惩处更为严格。《唐律·卫禁律》“私度犯人过关”条规定,凡是让犯有重罪的人私渡关口的,主管官吏知道私渡人有重罪的,则以私渡人所犯重罪论处;不知情的,以不觉察有重罪而故意放纵的法律论处。《宋刑统·卫禁律》“私度有他重罪者”条亦有类似规定。
针对人员随行偷渡的监管漏洞,古代律法亦明确有关主管官吏追责细则。《唐律·卫禁律》规定,官吏带领兵士、持证人员过关,若放任无凭证人员私自随行偷渡,带队官吏按失职追责,关卡查验官吏未察觉偷渡行为的,量刑较带队官吏减一等;官吏知情纵容偷渡的,以故意渎职重罪论处。若持证人员自主放行他人偷渡,官吏知情的酌情减刑,不知情者免责。到了明代,《大明律·兵律三·关津》中的相关条款,也专门针对军人眷属偷渡等情形进行了规制。
严控违禁行为
为防范边境风险、维护国家安防与涉外秩序,古代律法对违禁物品通关、非法涉外交往、奸细入境、军情预警等关键领域,设立了规制条款,构建全方位边境安全屏障。在禁物管控方面,《唐律·卫禁律》“带禁物私度关”条规定,私自携带违禁物品过关者,按赃罪量刑处置;若赃罪量刑偏轻,依照私造、私藏禁物法条惩处;可私人持有但禁止跨境携带的物品,私自带出边境者,坐赃罪减三等处罚。明代《大明律·兵律三·关津》明确禁止私出境外、违禁下海,进一步细化跨境违禁行为的惩处标准。
在涉外交往管控层面,唐代律法严禁非法跨境通商与涉外往来。私自越境与外国人交易、私自收受或赠予外国人财物的,以绢帛价值量刑,价值满一尺绢者判处二年半徒刑,满三匹绢加刑一等,满十五匹绢者处以加役流;私自向外国人提供禁兵器的,判处绞刑;私自与外国人通婚的,流放两千里。若涉外交易、通婚行为未遂,可减三等量刑;因公出使期间非法从事涉外交易的,比照盗窃罪量刑。《大明律·兵律三·关津》“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亦有类似规定。
在边防安防履职方面,中国古代律法明确了边关戍守、军情预警人员的履职责任。针对奸细跨境问题,《唐律》规定,边境戍守岗哨未察觉境外奸细入境、境内奸细出逃的,瞭望侦察人员判处一年半徒刑,主管官吏判处一年徒刑;遇外敌、奸细侵扰无力抵御,未及时通报邻哨协同抓捕、延误战机的,比照失职法条追责。《大明律·兵律三·关津》“盘诘奸细”条延用了类似规制。针对烽火预警失职行为,唐代律法规定,遇敌情不举烽、少举烽、迟报军情的,判处三年徒刑;烽烟预警后未及时呼应、通报的,同等追责;因预警失职导致边城沦陷、百姓被掳掠的,判处绞刑;无故乱举烽烟、违规在烽火台周边燃放烟火的,判处一年徒刑。《大明律·兵律二·军政》“非报军情”条有类似规定。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出入境管理律法体系完备、权责清晰,形成了双向约束的治理格局:既规范普通民众的出入境行为,也严格约束边关官吏的履职行为;既惩治间谍渗透、非法贸易等涉外风险行为,也规制跨境通婚等涉外民事行为,同时覆盖边防预警、疆域防御等军事安防领域。这一完善的法律体系充分证明,中国古人早已形成清晰、精准的国家边境与疆域主权观念。所谓“古人无精准边境观念”的说法,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作者系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