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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晓晴 (澳门大学法学院院长)
□ 王艺琳 (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长期以来,国际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中国古代缺乏国际法传统。然而,中国学者王铁崖在1990年海牙讲座中曾指出,中国春秋时期诸侯交往已蕴含类国际法规范,与19世纪欧洲“万国法”功能相近。这一观点得到著名埃及国际法学者阿比萨的呼应:国际法的起源并非欧洲独有,不同文明古代均发展出自身的国际规范体系。
笔者通过比较国际法律史的方法,将现代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法秩序与中国春秋时期的天下秩序进行类比分析,并主张古代天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与现代国际法类似的功能。
春秋时期的天下秩序与当代联合国体系虽相隔千年,但在稳定世界秩序的内在逻辑上有相似之处:二者皆通过诉诸普遍权威、礼仪化实践和制度结构来调和强权与合法性的关系。笔者将首先概述春秋时期天下秩序的“三大支柱”,继而分析联合国国际法秩序的对应支柱与运行特征,通过这一类比来说明:国际法若欲真正包容多元文明,必须承认其自身普遍性实为“被制造的普世”,从而为差异与共存开辟制度空间。
春秋时期的天下秩序
周朝通过宗法分封制建立以天子为中心、诸侯林立的天下体系。东周春秋时期虽王权式微、列国纷争,但这一以宗族血缘和礼仪维系的秩序基本原则仍然延续。春秋时期的天下秩序建立在三大相互关联的支柱之上:天命、宗法和礼仪。
首先,“天命”为天下体系提供了普遍权威的正当性来源。天命观念认为君权由天授,周天子奉天命治理天下,拥有超越诸侯之上的至高权威。《诗经·小雅·北山》提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以此强调周天子对“天下”的统摄地位。周武王以商纣暴虐无道、天命改授周为由讨伐商朝,体现出天命与君主德行相挂钩的原则:天道只佑有德之君,无道暴君将失去天命。这使“天命”成为一种超越血统、具有普遍道义内涵的正统原则。
其次,“宗法”制度构筑了天下体系的制度框架。周代严格实行宗法分封制,以血缘关系维系政治等级。周天子居宗族“大宗”之位,诸侯为各支“小宗”,多为王室宗亲或姻亲。诸侯在各自领地享有高度自治,但需承担朝贡、助战等对天子的义务。孔子等思想家将君臣关系比附于父子,强调各守其位、上下有序。由此形成一种“天下一家”的政治格局:各诸侯国名义上同属宗族体系,原则上平等,但根据实力又存在层级尊卑。一些强大的诸侯可扮演盟主角色,但仍以周天子为共同宗主维系名义上的统一。
最后,“礼”充当规范诸侯互动的行为准则,相当于当时的“万国之法”。“礼”作为一套礼仪和习俗规范,为诸侯间的外交往来和战争征伐提供了程序化约束。周天子定期召集诸侯朝会,并以礼节接待诸侯来朝;诸侯之间通过盟誓结盟,遵循共同认可的礼仪规范。发动战争则须“师出有名”,即具备正当理由并获得天子或公认盟主的道义授权。礼法的存在使得诸侯争霸必须披上正统的外衣,强势诸侯往往以尊奉天子、讨伐不义之名行扩张之实。儒家和道家等思想进一步强化了礼治的重要性:孔子倡导以和为贵、“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老子崇尚无为而治,均要求诸侯履行克制争战、相互尊重的积极义务和互不干涉的消极义务,以礼仪方式化解纷争。
然而,春秋末期随着周室式微、宗族纽带松弛,礼法难以遏制列国争霸。尽管有诸侯盟会等维持和平的努力,战国时期终至“礼崩乐坏”,周天子象征性的共主地位不复存在。秦国最终以武力统一天下,宣告了春秋时期天下秩序的瓦解。
联合国国际法秩序的天下类比
当代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法秩序在权威基础、制度结构和法律程序上,与春秋时期天下秩序有着类似的三大支柱。
首先,在权威正当性方面,联合国以普遍性原则奠定自身权威。联合国宪章宣示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与人类福祉的目标,倡导主权平等与普适人权,赋予联合国全球使命。通过制定普遍适用的国际准则(包括基本人权和不容违反的强行法,如禁止侵略与种族灭绝),联合国将自身定位为代表全人类利益的权威机构,犹如周天子奉天命自称天下共主。正如天命要求君主有德方能得天下,联合国的合法性也取决于其践行公平正义、维护“普世价值”的表现——唯有如此,各国才愿意服从其组织。
其次,在制度结构方面,联合国体现出“国家大家庭”式的等级体系,类似于天下宗法秩序。表面上,各会员国主权平等、联大一国一票体现了国家一律平等,如同诸侯名义上同属一宗。但实际上,联合国内部也存在权力层级:安全理事会5个常任理事国(美、英、法、俄、中)享有包括否决权在内的特殊权力,构成掌控国际安全的核心集团。
最后,联合国的国际法及外交实践具有鲜明的仪式性维度。无论是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上发表声明、参与表决,还是在国际场合签署条约、通过决议,都遵循严格的礼仪和法律程序,赋予全球治理以庄严的形式,将国家间竞争置于规范化的舞台之上。国家在重大行动前往往寻求安理会授权,以“师出有名”获取国际合法性;反之,未经联合国授权的行为被视为缺乏正当性。此外,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和平解决争端等)要求各国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以强凌弱。这与儒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道家“无为而治”的理念异曲同工,皆在约束恃强行径、维护和谐共处。可见,通过法律规范与多边外交的仪式化实践,联合国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古代礼制的功能,以现代法律形式维系着国际社会的公正与稳定,以普遍价值的名义规范强权的运用。
周礼维系的天下秩序与联合国宪章支撑的国际秩序,其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通过礼仪和法律程序将政治强权包装为合法的普遍权威。历史镜鉴表明,当自诩普遍的秩序丧失其仪式合法性时,权力竞争将撕下和谐的面纱。春秋末期周礼失效后,天下秩序迅速为弱肉强食的争霸格局所取代;同理,如果今日联合国的法律仪式和权威持续被个别大国践踏,全球秩序的合法性根基将被侵蚀,世界可能重归丛林法则甚至新的单极霸权。因此,维护和强化以联合国为舞台的多边仪式与规范具有时代必要性。
笔者通过将当代国际法与中国春秋时期的天下秩序相映照,揭示二者在世界秩序构想上存在深刻的结构同构性。虽形式迥异,二者皆为借“普遍性”之名维系权力等级的“世界建构方案”。其同构性体现于三重维度:均诉诸普遍性宣称(周天子的天命与联合国的普遍管辖及人权);均采纳“家国式”政治结构(周朝宗法制度与联合国的“文明国家大家庭”);均依赖仪式化规范(礼制与国际法程序)以治理交往秩序。通过并置这两个表面迥异的体制,想象春秋时期与联合国的跨时空对话,试图说明:普遍性从来不是发现的,而是被制造的;其力量恰源于不断重复的仪式与话语。一旦洞悉这一点,我们便无需执着于“谁更普世”的争论,而能在共同生存危机面前,把国际法重新打造为“求同存异”的共生技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