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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恩泽
魏文帝曹丕(187年—226年),字子桓,沛国谯县(今安徽省亳州市)人。三国时期政治家、文学家,曹魏开国皇帝,魏武帝曹操之子。
曹丕作为曹操长子,自幼便受到良好的儒学教育,其流传于世的名文《典论·论文》开篇写道:“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其巧妙地将为文与为政相结合,展现了杰出的才华。曹丕称帝后,深知新朝初立只有实施顺应民心之策,才能迅速实现社会安定,因此,他一开始就采纳贤臣陈群等人的提议,明律例,议轻刑,与民休息,使得魏国之初的经济与国力得到极大恢复。
曹丕所作《议轻刑诏》的核心就是要落实与民休息政策。曹丕即位后,为求得国内有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于黄初五年多次下发赦免囚犯的命令,这篇诏书即因此而产生。该诏书不足90字,却充分体现了曹丕的治国理政思想。
第一,治国之法应简明划一。《议轻刑诏》开头写道:“近之不绥,何远之怀?今事多而民少,上下相弊以文法,百姓无所措其手足”“昔太山之哭者,以为苛政甚于猛虎。”其大意为,近处的人不能安抚,如何能安抚远方的人呢?如今政事繁多而人口数量较少,官吏以繁多的律法来欺骗百姓,百姓不知道该如何来适应这些规定。当年在泰山脚下痛哭的人,认为残暴的统治与苛捐杂税甚于猛虎。自东汉以来,百余年的军阀混战,使得土地大量荒芜,人口锐减。特别是东汉末年,朝廷被军阀轮番控制,他们挟天子以令诸侯,为了盘剥百姓,又创制出很多的律法,百姓被盘剥得一无所有,最后只能流离失所。
曹丕目睹百姓流离失所之苦,提出了国内不安定,怎么来安抚远方的疑问。于是采纳贤臣何晏等人的建议,提出统治者必须顺应自然,受自然支配,即“载之以大道,镇之以无名”,做到“崇本以息末,守母以存子”。
曹丕认为,律法的制定应该简明划一,删除那些重复的、晦涩的条文,使之简明易懂。律法只是治国的手段,而非目的,治国的目的是使四方百姓服膺归顺,安居乐业。曹丕还认为,造成百姓流离失所的根本原因除了战争以外,还在于老百姓身上的苛捐杂税太多,因此,要践行无为而治的国策,给老百姓减负,要厉行轻徭薄赋之策,逐渐恢复民力。在陈群等人建议下,曹丕吸取了无为而治的精华,强调君主的无为,“故从事于道者,以无为为君,不言为教”,即国家对百姓之事不要过多去干预,让其按照自然规律自然发展。
第二,圣人宗法伦理必须遵从。曹丕在《议轻刑诏》中继续写道:“吾备儒者之风,服圣人之遗教,岂可以目翫其辞,行违其诫者哉?”意思为,我具有儒者之情操,敬佩圣人之遗教,难道可以在表面上奉承而在行为上违反圣人之告诫吗?这句话表明了曹丕尊古人之训,效法孔孟之道的初心,体现了曹丕的“礼法观”,本质是以礼为法。
曹丕认为,圣人之教,无非礼法二字,礼统领祭祀各环节而成为社会准则,礼所不及的则归入刑法范畴,礼注重教化,刑注重惩戒,二者共同构成社会统治体系与准则。曹丕强调,正确的“礼法观”需要言行合一,对圣人之教要内心确信,行动上也要紧跟不离。作为一国之君更要言行一致,士大夫也要按照圣人的教诲行事,言必信,行必果,不能为了所谓的虚名政绩而损害百姓之利。
第三,制定刑罚得宽缓适中。《议轻刑诏》最后写道:“广议轻刑,以惠百姓。”大意是,接下来要广泛讨论减轻刑罚之事,从而使百姓得到恩惠。曹丕在此提出要讨论刑罚内容,使之趋向轻刑化。他认为刑法应该是用来保护百姓的,而不是用来损害百姓利益的。应效法圣人之训,尧舜之所以实施轻刑,主要是保臣民性命,可以说,后世统治者虽然也提倡轻刑,但是都没有尧舜时期落实得好。
在曹丕看来,减轻刑罚以保全百姓性命,这才是流传万世的良法。要想国家长治久安,就不可以严法重刑。因此,曹丕执政后,积极推动律法的修订和完善。他命陈群等大臣制定《魏律》,《魏律》对《汉律》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具律”相当于“刑法总则”,包括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等,开创总则前置体例,使法典结构更具逻辑性。同时,还对一些罪名和刑罚进行了删减与调整,使其更加细化和明确,这些举措都体现了轻刑化的特点。
生于动荡年代的曹丕,冷静地观察社会发展变化,执政魏国之后,寻求到了振兴国家的良方:无为而治,效法自然,珍惜民力。治国之法应简明划一,圣人宗法伦理必须遵从,制定刑罚须宽缓适中,这样,百姓才会安居乐业,社会才能和谐稳定,国家才会兴旺发达。
(作者单位: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