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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淮有一人,持一匹缣到市卖之。道遇雨而披戴,后人求共庇荫,因与一头之地。雨霁,当别,因共争斗,各云:“我缣。”诣府自言,太守丞相薛宣劾实,两人莫肯首服,宣曰:“缣直数百钱耳,何足纷纷,自致县。”呼骑吏中断缣,各与半;使追听之。后人曰:“受恩。”前撮之,缣主称冤不已。宣曰:“然。固知当尔也。”因诘责之,具服,俾悉还本主。
——《风俗通义·折当》
解析:审判者定分止争的综合考量
从古至今,审判者一直是法制运行中极为重要的一环。诉讼案件是社会矛盾纠纷复杂化、尖锐化的表现形态,中国古代司法往往又同时承担着秉公裁断、定分止争的双重职能,审判者在断案时仅依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不够的,更需要一系列的技巧、策略和智慧。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发展完善的今天,作为采取职权主义模式国家的审判者(法官)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无疑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作为庭审活动的中心和主导者,审判者的智慧也直接影响着当事人对于案件的认可度,乃至司法的公平公正。
1.审判思路的创新——剖析人情心理
许多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就已采取种种措施为自己的行为施加保护,即使是那些事先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法律纠纷,一旦诉诸法庭,当事人大多也会想方设法寻找借口或避而不谈,以摆脱法律的问责。可以说,诉讼与审判的过程,其实就是当事人相互之间或与审判者彼此进行博弈的过程。薛宣的智慧就在于,他料定真正的物主不会满意如此断案,虽然当堂不敢说,背后一定会抱怨;而不劳而获者得到意外之财,自然会洋洋得意,当堂不敢表现,背后也一定会暴露。薛宣对“人之常情”掌握得很准,派人尾随一听,果然不出所料,一下就破了案。形形色色、层出不穷的当事人的诈伪伎俩无疑是对法官审判智慧的考验,但基于一定的事理,抓住普通人的心理,辅之以谲,诈伪之术也能得以识破。
薛宣的做法属于古代审判过程中官吏常用的“情讯法”。所谓“情讯法”,是指深受儒家文化熏陶的司法官吏在问案中善于运用“情”“理”,抓住一些不被人注意的细节,以获取被讯问人内心供述的方法。早在春秋时期就有“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做法,讲的就是通过察言观色,探寻犯人心理,求得真相。“律设大法,礼顺人情”,自从汉代引礼入律,法律就不再与情理无关或对立。
“情讯法”是为古人所极力推崇的一种获取供词的手段,是一种司法技术和知识的总结,在取证技术和手段都极为有限的古代社会被广泛使用。从方法论而言,“情讯法”主要包括察听五辞、情理感化或教化、反复诘问、诈谲等。当然,在证据获取手段高度发达的今天,其并不宜被简单效法,但它也让我们认识到,司法人员在审判案件时不能简单地陈陈相因,而要根据具体情况深入创新审理思路,细致体察当事人心理,抓住情理,从而掌握真实案情。
2.审判方法的选择——考量多种因素
要想彻查案件真相,薛宣可以采用很多种审理方法。该案案情简单,如果派人到双方家中及其邻居中调查了解,并不难弄清事实真相。但既然是一件轻微的民事纠纷,便不宜将双方当事人扣留,如果让他们回去,又会制造假象,再生事端,所以必须及时解决。薛宣就当机立断,采取了各分一半的办法,这一选择背后其实包含了审判者全面的思考。
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吏同时也是行政长官,因此,其审理案件也会有更多对于社会治理的考量,需要考虑社会的和谐有序、百姓的亲近和教化以及作为一方父母官的审慎和息讼的职责。相比于取证等需要耗费一定人力物力的举措,断缣显然是所有方法中最能节约司法成本和资源的。作为一个标的只有几百钱的轻微民事纠纷,薛宣通过断缣,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将案件的社会影响降到最小。
3.审判结果的追求——坚持公平正义
断缣从表面看来,是一个昏庸的法官解决纷争的偷懒之术,在事实不清的前提下,一人一半,快速地解决矛盾。但薛宣却在将两人放回以后,坚持继续跟进,查明了事实真相,为缣的真正主人实现了公平正义。在薛宣看来,即使是价值微薄的缣,也是百姓的私有财产,也是需要被保护的利益。通过运用各种审理方法和技巧尽量形成完整证据链,获得更加严谨可信的内心确信,此为形式正义;而在审判中既尊重法律,又兼顾人情、公序良俗和社会效果,努力以合适的方式做到案结事了,妥善解决纠纷,此为实质正义。
断缣,是断案方法而不是处理结果,定分止争从来都是各得其所、伸张正义而不是简单的息事宁人。想用和稀泥等小聪明敷衍了事,注定经受不住人民和历史的考验。为了公平正义不断以多种方式探寻真相,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和解决纠纷而不断思考适宜的思路和判罚,这才是审判者真正的智慧。
(文章节选自崔亚东主编的《法治文明溯源:中华法系经典案例解析》,商务印书馆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