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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槐树下:《舜典》里的“恤刑”思想
法治日报 2022-07-04

  □ 余定宇

  自童年时代开始,“尧舜禅让”的故事就深深地印在每一代中国人的脑海之中。据《史记·五帝本纪》的记录:“舜,冀州之人也。”又据《尚书·禹贡》的记载,古冀州的所在,包括了今日的山西、河北和河南的北部,而“历山”则属冀州之河东县(黄河以东)。舜正式登上帝位,建都虞城(即今日洪洞县历山地区)。其后不久,经“四岳五渎”的推荐:大禹被任命为“大司空”(掌管治水工程)、皋陶被任命为“士师”(掌管司法、监狱),弃被任命为“后稷”(掌管农业),契被任命为“司徒”(掌管教育),其余几位贤人亦分司各职,并定出制度规则:“三岁一考功,三考绌陟。”于是,“天下明德皆自虞帝始”,中国的政治史和中国的法律文化史,才渐渐掀开了新的一页。

  传说中,当舜登上帝位之后,他便马上召集“四岳五渎”和二十二位贤人,并发表讲话,阐明自己“依法治国”的方针。这些讲话都被记录在《尚书·舜典》之中,处处体现着他的“恤刑”思想。其中,他对皋陶的讲话是这样的:“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这段话的大意是:“无论是华人还是蛮夷,都总会有一些奸猾作恶之徒,作奸犯科。今委派您作‘士’专掌司法,您必须要用法律去约束他们。‘五刑’是不可缺少的,但要区别情况来执行。大罪就斩于原野,中罪就鞭于街市,而小罪就仆于官衙的室内,这就是‘五服三就’的意思。而对那些可杀可不杀的恶人,则应处以‘流刑’:大罪流四极,中罪流九州之外,轻罪也要流到中原之外,这就是‘五流有宅,五宅三居’的意思。总之,一定要给流放者安置住所,而同时也要让他们明白自己的罪过。”

  在《尚书·舜典》中还有一段更精彩的话,这段话,是舜还在摄政时便对皋陶说的,更能表达出他的“恤刑”思想。他说:“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中国古代的刑罚是由蚩尤首创(而不是黄帝或皋陶),即“黥、劓、刖、椓、杀”五刑,后又被改为“墨、劓、刖、宫、辟”五刑。这五种“肉刑”,都是一些以杀人、伤害人的肢体为目的的酷刑,例如割鼻子、割耳朵、斩脚趾、断腿骨、剜膝盖骨、阉割生殖器,直至把人头斩下来。而到了舜摄政时期,他奋起改革,革去了这些血淋淋的、惨无人道的“五虐刑”,重新设立了刑罚的人道主义规则。

  “象以典刑”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画图像”来显示各种刑罚的场景,并以图像作为各种刑罚的“规范”,使对犯人的处罚不超出“常法”的范围。另一种解释则见于《晋书·刑法志》,“象以典刑”已被理解为一种“画衣冠而异章服”的“耻辱刑”,即“犯黥者皁其巾,犯劓者丹其服,犯膑者墨其体,犯宫者杂其屡。大辟之罪,殊刑之极,布其衣裾而无领缘,投之于市,与众弃之”。无论何种解释,都可见舜对刑罚之规范化、人道化的高度要求以及对犯人生命安全的极度关注。

  “鞭刑、扑刑”明显是较轻微的体罚,“流刑”前文已讲述过,而“金作赎刑”则是一个十分大胆的、至今仍令中国法学界争论不休的法学问题。一切灾祸和小过失都可获赦免,只有怙恶不悛和不肯悔改的犯人,才一定要让他们遭到刑罚。而最后一句话,“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更是十分瞩目——“恤”字的原意是忧虑、体恤,唐朝的孔颖达在注释《尚书·舜典》时说:“忧念此刑,恐有滥施,欲使得中也。”由此可见,舜在改革“蚩尤五刑”时,对司法改革所应具有的公平、公正和爱民、保民之意,早已溢于言表。

  再一次经过洪洞大槐树,当我看着那些熙熙攘攘、从五湖四海赶回来寻根祭祖的乡亲时,心里却忽然想道:他们之中,不知会有几位是学法律的?而这些法律学人中,不知又有几人知道,离这株老槐树不过十多公里的历山地区,便是我们中华民族五千年法律文化史上那些最古老的“根”呢?

  (文章节选自余定宇《寻找法律的印迹(2):从独角神兽到“六法全书”》,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责任编辑:吴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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