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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门立雪名公多(上)
人民法院报 2021-08-20

  ——《判词经典》之二十五

  李广宇

  周敦颐折狱立辩。

  

杨时侍师立雪。图片均选自《孔门儒教列传》。

  这篇朱门立雪,是要说说朱熹和他的弟子,他们当中颇有几个很会写判词的。日本历史学家小岛毅在《中国思想与宗教的奔流:宋朝》一书中就这样说过:

  《清明集》所收判词的作者们,也就是“名公”们中的很多人都是朱子学派的人物。开头三篇文章(不是判词,而是对官吏的告诫)的作者就是那位真德秀;接着上场的蔡杭,全书收录他的判词超过七十篇,自祖父以来他们家三代连续师事朱熹。由此可见,本书的编者应该是属于朱子学系统的人物,由此体现的就是他们的地方统治的理想形态。

  朱门立雪的标题,当然是从程门立雪套用而来的。程门,说的是北宋时伊川人程颐,他和他的哥哥程颢并称“二程”,均是道学(即理学)的创始人。大程二程学问难分伯仲,但个人性格却迥然不同,据二程的弟子讲,程颢饶有风趣,程颐“直是谨严”,也难怪程门立雪的故事发生在程颐身上。传说是,弟子杨时来洛中向程颐问学,虽然年已四十,但“事伊川愈恭”。“一日见颐,颐偶螟坐,时与游酢侍立不去,颐既觉,则门外雪深一尺矣”。

  杨时是二程很看重的弟子,当他学成返乡时,程颢曾道:“吾道南矣!”后人对杨时推崇,还因为“杨时三传而有朱子”。朱熹虽说是宋代理学的集大成者,但也是以传承二程思想为己任的。他不仅为二程编次《程氏遗书》和《伊洛渊源录》,《近思录》也多采周张二程四家。他曾说:“道丧千载,圣远言湮。不有先觉,孰开我人。”这是《濂溪先生像赞》中的话。濂溪先生又是谁呢?他是二程的老师,也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爱莲说》的作者周敦颐。所以我们在讲朱熹和他的弟子之前,不妨先讲讲他这位老师的老师。

  周敦颐是与王安石同时代的人,比安石长四岁,据说,安石提点江东刑狱时,与敦颐相遇,“语连日夜,安石退而精思,至忘寝食”。朱熹《周敦颐事状》云:“先生家世道州营道县濂溪之上。姓周氏,名敦实,字茂叔。后避英宗旧名,改敦颐。”黄庭坚曾经这样评价周敦颐的为人:“茂叔人品甚高,胸中洒落,如光风霁月。”友人潘兴嗣尝视其家,“服御之物,止一敝箧,钱不满百”。

  苏东坡诗云:“先生本全德,廉退乃一隅。”周敦颐最重要的著作并不是《爱莲说》,而是《太极图》。朱熹曾说:“其妙具于《太极》一图,《通书》之言皆发此图之蕴。”陈亮则说:“濂溪周先生奋乎百世之下,穷太极了蕴,以见圣人之心,盖天民之先决也。”周敦颐正是以太极本体论奠定了“道学宗主”“理学开山”的地位,“播天下,传后世,如此其大”;“若夫爱莲有说,吟咏有作,及古今人之颂扬而赠及其后裔者,乃其芳中之余芳。”《宋史·道学传序》这样评价周敦颐之“上继往圣,下启后儒”之功:

  孔子没,曾子独得其传,传之子思,以及孟子,孟子没而无传。两汉而下,儒者之论大道,察焉而弗精,语焉而弗详,异端邪说起而乘之,几至大坏。

  千有余载,至宋中叶,周敦颐出于舂陵,乃得圣贤不传之学……

  清光绪年间贺瑞麟作《周子全书序》,则以这样一段文字开端:

  孔孟而后,千有余年,圣人之道不传。道非不传也,以无传道之人耳。汉四百年得一董子,唐三百年得一韩子,皆不足与传斯道。至宋周子出,而始续其统,后世无异词焉。

  这样一位圣人级的大儒,其实还是一位非常有名望的法官。《宋史·道学传·周敦颐传》这样记载他的折狱功夫:

  以舅龙图阁学士郑向任,为分宁主簿。有狱久不决,敦颐至,一讯立辨。邑人惊曰:“老吏不如也。”部使者荐之,调南安军司理参军。有囚法不当死,转运使王逵欲深治之。逵,酷悍吏也,众莫敢争,敦颐独与之辨,不听,乃委手版归,将弃官去,曰:“如此尚可仕乎!杀人以媚人,吾不为也。”逵悟,囚得免。

  因此两案,周敦颐名声大噪,以至于在他知南昌时,“南昌人皆曰:‘是能辨分宁狱者,吾属得所诉矣。’富家大姓,黠胥恶少,惴惴焉不独以得罪于令为忧,而又以污秽善政为耻”。后来,他还获任广东转运判官,提点刑狱,“不惮出入之勤,瘴毒之侵,虽荒崖绝岛,人迹所不至处,皆缓视徐按,务以洗冤泽物。”可惜的是,“未及尽其所为,而君已病矣”;更可惜的是,他的判词也一篇都未能留下。朱熹晚年弟子、官至礼部侍郎的度正,生于周敦颐曾经为官的合州,他当年就曾试图搜求他的书判,可惜片纸未得。他在《书濂溪先生周元公年表后》中是这样说的:

  而先生仕吾乡时,已以文学闻于当世,遂搜求其当世遗文石刻不可得。又欲于架阁库讨其书判行事,而郡当两江之会,屡遭大水,无复存者。

  周敦颐史称宋代五子之首,经张载、程颢、程颐,到朱熹时完成了中国古典哲学的伟大复兴。黄榦曾言:

  道之正统待人而后传,自周以来,任传道之责者不过数人,而能使斯道章章较著者,一二人而止耳。由孔子而后,曾子、子思继其微,至孟子而始著。由孟子而后,程、张子继其绝,至熹而始著。

  我们无意阐述朱熹的道学思想,单表他的法律生涯和司法理念。英国传教士卜道成曾经这样描述周敦颐:“与政府官员的工作相比,他更在意的身份是一名道德教师和一个学派的开创者。”朱熹也是这样,一生都在“竭其精力,以研穷圣贤之经训”,因此“辞官文字甚多”,“登第五十年,仕于外者仅九考,立朝才四十日。”虽有“短熹者,谓其疏于为政”,但孝宗皇帝却曾留下“朱熹政事却有可观”的评价。《宋史》本传还说:“熹日钩访民隐,按行境内,单车屏徒从,所至人不及知。郡县官吏惮其风采,至自引去,所部萧然。朱熹在知南康、漳州、潭州以及提点江南西路刑狱公事等任上,处理过不少狱讼,例如知漳州时,因为民间讼争纷纷,案件积压如山,提刑司状下如雨,朱熹刚到漳州,一下子就判了二百四十三道词状。

  关于朱熹的执法,“普遍印象,以为朱子执法太严”。朱熹亦自认:“治财太急,用刑过严,二事亦实有之。”陆象山亦云:“朱元晦在南康,已得太严之声。”那么,南康时期的“严”是怎样一种情形呢?朱熹在《语类》中是这样回忆的:“某南康临罢,有跃马于市者,踏了一儿将死。某时在学中,令送军院。次日以属知録。晚过廨舍。知録云,‘早上所喻,已栲治如法’。某既而不能无疑。回至军院,则其人冠履俨然,初未尝经栲掠也。遂将吏人并犯者讯。次日吏人杖脊勒罢。偶一相识云,‘此是人家子弟,何苦辱之?’某曰,‘人命所系,岂可宽驰?若云子弟得跃马踏人,则后日将有甚于此者矣’。况州郡乃朝廷行法之地,保佑善良,抑挫豪横,乃其职也。纵而不问,其可得耶?”

  其实,朱熹“严”的名声,还不是始于知南康军时,在他初入仕途、担任同安县主簿时,就已露端倪。据明代蒋一葵《尧山堂外记》载,同安流传着一则朱熹处理民田争讼的佚事:

  文公为同安主簿日,民有以力强得人善地者,索笔题曰:“此地不灵,是无道理;此地若灵,是无天理。”后得地之家不昌。

  束景南在《朱子大传》中评论道:“用地理风水诅咒富家的强力夺田自不免软弱可笑,但他终身敢于不惜丢官犯上抗命,严惩豪强势力的飞扬跋扈,已经在同安初仕中初露锋芒了。”

  因“严”而引祸上身,以至于成为一大罪状的,还是发生在朱熹二入湖湘,出任荆湖南路安抚使期间。庆元党禁中,胡纮上劾章指控朱熹:“帅长沙,则匿藏赦书,而断徒刑者甚多”。对于这一事件,宋代吴子良著《林下偶谈》有较详细的描述:

  晦翁帅潭,一日得赵丞相简密报,已立嘉王为今上,当首以经筵召公。晦翁藏袖中,竟入狱取大囚十八人,立斩之。才毕,而登极赦至。翁恐赦至而大恶脱网也。

  同治七年刊本《长沙县志》也沿袭了这一记载。但据束景南考证,《林下偶谈》的故事不过是从胡纮的劾章附会而来。朱熹自己在《语类》中曾谈到这事的来龙去脉:

  某在长沙治一姓张人,初不知其恶如此,只因所犯追来,久之乃出头。适有大赦,遂且与编管。后来闻得此人凶恶不可言人。只是平白地打杀,不问。门前有一木桥,商贩者自桥上过,若以柱杖拄其桥,必捉来吊缚。此等类甚多。若不痛治,何以惩戒!

  束景南认为,朱熹斩杀的是一些“平白地打杀人不问”的凶恶之徒,而且,朝廷早就有规定,凡遇大赦,“罪人情重者,毋得以一赦免”,所以,朱熹明知大赦天下而仍公然提斩凶囚,并没有违反朝廷规定,也没有必要偷偷藏匿赦书斩囚。束景南的辩白不乏爱屋及乌、为贤者讳的色彩。其实,朱熹的“严”是摆在那里的,是他自己都承认甚至极力鼓吹的。不仅没必要掩饰,甚至都有认真挖掘梳理一番的必要。

  人们常说,“为政以德”,还是“唯治为法”,实乃儒家与法家的分水岭。崇礼而视法为末节,似乎是儒家的代表性主张。但事实上,早在孔子的时候,对于宽猛相济就已经给予了肯认。《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了郑国国相子产的一则故事,据说这也是宽猛相济原则的最早出处:

  郑子产有疾,谓子大叔曰:“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疾数月而卒。大叔为政,不忍猛而宽。郑国多盗,取人于萑苻之泽。大叔悔之曰:“吾早从夫子,不及此。”兴徒兵以攻萑苻之盗,尽杀之。盗少止。

  当听闻子产死的时候,孔子出涕曰:“古之遗爱也。”他对于子产的宽猛相济论也做了一番阐发:

  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朱熹的发展,在于修正了孔子的“宽以济猛,猛以济宽”,而是主张“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史家指出,此说“似有意提高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他强调:“为政以德,非是不用刑罚号令,但以德先之耳。以德先之,则政皆是德。”又说:“圣人为天下,何曾废刑政来!”虽说朱熹是儒家的巨擘,但他的“刑以止刑”思想与法家的申韩倒是异曲同工,例如《商君书》就云:“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朱熹的这一思想也与周敦颐一脉相承。周子在《通书·刑第三十六》中曾说:“圣人之法天,以政养万民,肃之以刑。民之盛也,欲动情胜,利害相攻,不止则贼灭无伦焉。故得刑以治。”西方研究者显然也注意到这种儒中有法、外儒内法的现象,例如美国学者卜德与莫里斯在《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就指出:

  然而,在汉代取得独尊的儒家却是一个折中主义的思想体系——它广泛吸取了与其相对立的其他学派的思想,其中也包括法家的思想。因此,法家学派的消失,并不表示法家的理论和作用也随之彻底消亡。相反,法家思想继续对汉代及以后各代的政治思想和经济理论产生影响。

  为什么主张“以严为本”?朱熹在不同场合做过许多解释。首先,严是为了“辟以止辟”。朱熹说:“古人为政,一本于宽,今必须反之以严。”“刑愈轻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往往反以长其悖逆作乱之心,而使狱讼之愈繁。”又说:“今之士大夫耻为法官,更相循袭,以宽大为事,于法之当死者,反求以生之。殊不知‘明于五刑以弼教’,虽舜亦不免。教之不从,刑以督之,惩一人而天下人知所劝戒。所谓‘辟以止辟’。虽曰杀人,而仁爱之实已行乎中。今非法以求其生,则人无所恐惧,陷于法者愈众;虽曰仁之,适以害之。”其次,严是对无辜良民负责。他说:“今人说轻刑者,只见所犯之人为可悯,而不知被伤之人尤可念也。如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无辜。是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计也。”

  至于“以宽济之”,首先,体现在“临民以宽”。余英时曾说:“理学家在朝廷则念念不忘‘得君行道’,在地方则往往强调‘泽及细民’。”这话总结得很到位。朱熹有一句名言:“知县若宽一分,百姓得一分之惠。”而欲使百姓“宽一分”,则必要有严的另一面,否则只会“长奸惠恶”,最后遭殃的还是百姓。其次,则体现在“恤刑”。既然刑罚严酷,则不可不慎,所以周敦颐就曾说:“呜呼!天下之广,主刑者民之司命也。任用可不慎乎!”朱熹也认为,“恤刑”的目的是避免司法枉滥,所以要求“疑罪从轻”,应当“详审曲直”,“令有罪者不得幸免,而无罪者不得滥刑也”。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概从轻。无原则地一味从轻,就是“于不当恻隐处恻隐,即是恶”。换句话说:“使无罪者不得直,而有罪者得幸免,是乃所以为恶尔”。

  朱熹曾经这样评价周敦颐:“周茂叔胸中洒落,如光风霁月。其为政,精密严恕,务尽道理。”朱熹自己也是以此为理想,他在任湖南安抚期间,举荐治才的标准就是“严恕”并备,例如他这样称道邵州守潘焘:

  以学问持身,以儒雅饬吏,不鄙夷其民。首以教化为务,崇尚学校,修建先贤祠宇,民嚣讼,谕之以理,事至有司,敏于决遣,由是庭讼日简,郡圄屡空。

  他又将“精密严恕”做过进一步分解,那就是:“临民以宽,待士以礼,驭吏以严。”这话是讲给辛弃疾的。按照陈亮的说法,朱熹与辛弃疾堪称南渡之后的“双子星座”,一个是“人中之龙”,一个是“文中之虎”。朱熹与辛弃疾也确实志向相同,命运相近,相交既久,相见亦深。淳熙七年冬,江西发生了严重的旱灾,担负救荒使命的安抚使辛弃疾贴出八字榜文:“劫禾者斩,闭粜者配!”朱熹听闻,深表钦佩。当辛弃疾一度被罢官闲居时,朱熹为他愤愤不平:“辛幼安是个人才,岂有使不得之理!”朱熹死后,辛弃疾哭得最为真挚悲痛:“所不朽者,垂万世名。孰谓公死,凛凛犹生!”绍熙三年春,在家闲居十年的辛弃疾被朝廷起用为福建提刑,一到福建就向朱熹问政,朱熹就对他说了前面那三句话。这既是对辛弃疾的忠告,又何尝不是他自己的夫子自道。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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