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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释冤法律思想探微
人民法院报 2021-07-16

  ——以王利阅狱、验刀辨冤为例

  苏 奇

  宋代对释冤的重视

  释冤,本义为释放无罪被冤之人。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释冤蕴藏着丰富的内涵,反映了古人对正义的追求,是“慎刑”理念的具体体现;诸多古代法律典籍皆注重“释冤”,如宋代郑克所著的《折狱龟鉴》就专门有释冤卷,并将其放在全书首位,可见其地位;“释冤”是古代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了断案的公正性;它还是古代司法官员审明案情、平反冤假错案的具体司法活动。

  宋代是古代文官政治最为发达的年代,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和制度构建的新巅峰时期。宋朝历代皇帝普遍重视刑狱之事,关心司法工作和制度建设,建立了一些具有纠错功能的制度和机构。如,在审判程序中建立了“翻异别勘”制度,允许犯人临刑前喊冤翻供,并另派与原审无关的司法官员重新认真审核案件,以最大限度减少冤案的产生。再如,在机构上特别设立了提点刑狱司,专门负责复查地方审理的案件,还可直接审问疑难或者久拖不决的案件。同时,若犯人喊冤,亦由提点刑狱司复推。元代刘埙曾记载,“高宗绍兴三年,降诏恤刑,戒饬中外,俾务哀矜。时有承直郎郑克明,为湖南提刑斡官,因阅和凝疑狱集,嘉其用心,乃分类其事,自释冤、辩诬,至严明、矜谨,凡十二门,易旧名曰折狱龟鉴。”说的是,高宗下旨对刑狱之事要有怜悯之心。郑克读了和凝所著的《疑狱集》后,认可其观点,将他书中的案例分为释冤等十二卷,取名为《折狱龟鉴》。

  从官员个人角度看,当时大量饱读诗书受儒家仁政理念影响、出身寒微、懂得民间疾苦的士人跻身官吏队伍,他们为民释冤,追求司法公正。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上升为——“治狱贵缓,受捕贵详”,即“慎捕、慎审、慎罪,以防冤及无辜”。郑克广泛收集民间文献,详加考证,增补而成的《折狱龟鉴》有近四百件案例,其中“释冤”为正篇之首。

  释冤的具体体现

  《折狱龟鉴》以“主于严明,佐以矜谨”之理念贯穿全书。作者提倡 “谨持法理,深察人情”,即以谨慎诚恳的态度去断案,使判决尽可能合情、合理与合法。《折狱龟鉴》释冤卷中记载了王利阅狱、验刀辨冤两个经典案例,加之郑克的按语,充分阐释了宋代释冤法律思想的内涵。

  王利阅狱。《折狱龟鉴》载,“王利郎中通判沧州时,阅具狱,有群盗,当就死。利察其气貌非作恶者,密讯之,颇得其冤状。乃留不决,且索境内。后数日,尽获真盗,赖免者七人。见尹洙龙图所撰墓志。按:凡察狱者,或以气貌,或以情理,或以事迹,此三者,皆足以知其冤否也。”

  说的是,王利在重新提审已经定案的犯人时,根据观察,意识到在将处决的犯人中,可能有无辜者,便对其秘密审讯,得知他们的冤屈后,就暂缓处决。同时在辖区内加紧追捕真正的罪犯。几天后,将真正的罪犯全部抓获,原先的七名嫌疑犯洗脱了罪名,被释放了。

  郑克认为,审理案件,当根据气貌、人情、事理和痕迹等综合考察,才能知道是否有冤情。王利秉承“慎刑”理念,不轻率将犯人处决;又从“貌”的因素出发,依据经验发现案件疑点,暗中摸排,最终抓获真正的罪犯,使得无辜者获释。只有“明察审谨,尽心察情”断案,才能避免冤案的发生,实现司法“惩恶扬善”的目的。正如郑克所言“苟非尽心察情,不能得其冤状也”。

  验刀辨冤。《折狱龟鉴》载,“余良肱大卿,初为荆南司理参军。有捕得杀人者,既自诬服,良肱独以验其尸与所用刃疑之,曰:’岂有刃盈尺,而伤不及寸?’白请详捕,果获真杀人者。抑又有说焉,治狱贵缓,戒在峻急,峻急则负冤者诬服;受捕贵详,戒在苟简,苟简则犯法者幸免。惟缓于狱,而详于捕者,既不失有罪,亦不及无辜,斯可贵矣。明谨君子,当如是也。”

  说的是,大理寺卿余良肱当初曾任任荆南司理参军。有一次,差役捕获了一个杀人犯,这个人也“自诬服”,即诬认了自己杀人罪行。余良肱心存疑虑,因为检验过那具尸体和“杀人”的凶器,说:“怎么可能用一尺多长的刀杀人,伤口却不到一寸?”于是,他向上级申请要重新搜捕,果然捉住了真凶。郑克认为,审理案件可以适当放慢节奏,而不能操之过急,如果过急,则容易使被冤枉的人被迫承认并未犯过的罪行;抓捕工作应当周密仔细,不能粗简大意,否则可能会让罪犯逃脱法网。只有放缓节奏审理案件,周密布置抓捕工作的,才能既不放走罪犯,又不会冤枉无辜,这才是最值得推崇的。睿智谨慎的君子就应当这样。

  释冤篇中当事人多有被刑讯,他们稍有作案嫌疑或被人诬告,或被官吏严刑拷问,一旦不堪忍受就会“自诬”认罪。只有遇见办案仔细的司法官员,他们的冤屈才能得以洗清。这表明当时刑讯是导致冤案产生的直接原因,断案粗简则是冤案产生的主要原因。

  释冤篇中的案件最终得以真相大白,除司法官员明察审谨外,重视物证、不依赖口供、排除刑讯也是重要因素。郑克主张,“士之察狱,苟疑其冤,虽囚无冤词,亦不可邃决”。即官员判案务必审谨,尤其要重视证据,在证据不清时不可仓促断案,更不可滥用刑讯。上述案例中,余良肱不仅听取嫌疑人的口供,还从凶器长短与伤口大小之间的不匹配,推断出嫌疑人的口供在逻辑上存有疑点,后来果然捕获真凶,最终既未冤枉无辜之人,又伸张了正义。

  释冤思想的内涵及借鉴

  首先是维护正义。郑克指出:“君子所贵者,不在核奸而在释冤也”。他严厉批评一些人为了追求破案效率,“峻急”办案以致冤枉无辜的行为。他认为,较之抓捕罪犯,恪守正义底线,做好“释冤”工作更加可贵。要想真正守护司法正义的底线,官员就应当 “扬善”,成为“明谨君子”。据此,郑克主张“治狱贵缓”,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加倍审慎,司法官员对审判活动应心存敬畏,尊重事物的客观规律,实事求是查找证据。“治狱贵缓,戒在峻急,峻急则负冤者诬服”,其本质就是追求司法公正。

  其次是惩罚罪恶。“惩恶扬善”本身即是司法工作的两面,无对恶的惩治自然无以宣扬良善。从《折狱龟鉴》所收案例以及郑克的评语中不难发现,“惩恶”也是释冤法律思想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郑克指出:“奸必巧诈,慝唯隐讳。”奸恶之人善于隐蔽自己的罪行,司法官员应对之揭露。他对抓捕罪犯的刑狱官提出了具体要求——“受捕贵详”,主张以仔细谋划、周密实施的刑事侦查方式抓捕犯罪分子,从而实现对司法正义另一面——“惩恶”的追求。

  《折狱龟鉴》中的释冤思想是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所在,在中国法律史上居于独特地位,它是古代优秀司法官员公正断案、惩恶扬善理论与实践经验的总结。虽然古代有些法律制度已渐渐模糊,但释冤思想蕴藏的人性光辉,被现代社会继承和吸收,对当今司法工作仍有着借鉴意义,如释冤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伦理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必须在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持办案效率之间取得平衡;保障公民合法权利,这不仅是对现行法律中程序性规定的遵守,也是对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健全奖励和追责机制,对办案审慎从而纠错纠偏者应进行褒奖,对办案粗简以致酿成错案的人进行追责,只有建立健全司法工作的纠错体制,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冤案的产生。【本文系2020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宋代行政法制研究》(项目编号:2020YBFX3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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