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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
法治日报 2021-03-17

  “亲亲相隐”制度是指:夫妻、父母、子女以及特定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即使知道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但不报告,也不会受到刑事制裁,此制度在古代是一项重要的道德准则,在古代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也是封建刑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亲亲相隐制度起源于周朝,历史有关文献记载,春秋时期,《论语·子路》中:“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攮羊,而子证之’。”秦律则将其纳入法律当中:“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汉宣帝曾下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此一规定正是对儒家所推崇的家族伦理纲常的一种维护,也意味着儒家所倡导的亲亲相隐的道德观念已被上升为一项法律制度。至汉宣帝时期,中国古代正式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立了亲亲相隐制度,《唐律》扩张至同财共居(即同居)者之间。亲亲相隐发展为同居相隐。这就扩大了亲亲相隐的范围与对象,唐朝是我国古代法律较为完善和发达的一个朝代,在亲亲相隐制度方面的规定也极为详尽、完备,以后的各个朝代封建统治者基本上都沿用了唐朝关于此方面的规定,并没有特别大的改变。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最重要的作用在于维护封建礼法制度和社会稳定,以达到统治者对其统治的需要,亲亲相隐观念与制度给予人性关爱,于个人而言是有利的。但统治者不可能仅出于此种考虑而将亲亲相隐构筑成法律制度,亲亲相隐重视对亲情的维护,对家庭的重视,能够促进家人之间和谐相处、互敬互爱,有利于家庭和睦稳定氛围的形成。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历朝历代统治者都将其视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中,亲亲相隐制度一直存在。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制度被废止了。原因在于,亲亲相隐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它是儒家纲常伦理的体现,而并非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郭敏娜)

(责任编辑:刘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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