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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判长于尽”赞
人民法院报 2021-02-09

  唐代诗人白居易(字乐天),著有《白氏长庆集》,其中含有判词一百多道,在当时影响很大。同时代诗人元稹为《白氏长庆集》作序,写道“大凡人之文各有所长,乐天之长,可以为多矣。”“书檄、词策、剖判长于尽”。赞扬白居易撰写上类文稿时论理透彻。读了《全唐文》卷672所载白居易“武用文士判(也称军令门下)”的判词,加深了对元稹“剖判长于尽”这一评语的理解。

  “得军帅选将,多用文儒之士。兵部诘其无武艺。帅云:取其谋也。”即军中主帅选拔将领时,多用儒士。兵部以儒士没有武艺在身而追问查究。主帅答复,用儒士为将是看重其谋略。

  对这样一个事实,白居易所撰的判词,层层递进、步步深入,阐述了以下几个观点,可谓言尽理透。

  一是申明武夫与儒士的根本区别。“忘身死节,诚重武夫;制敌伐谋,则先儒士。将筹策而可尚,奚骑射之足称?”即单打独斗,舍生忘死,当然要重视武艺高超之士;而制定攻伐谋略,则要重用儒士。儒将运筹设策值得尊崇,不一定还要他们能骑马射箭。

  二是称职的武将应具备“七德”。“军帅明以知兵,精于选将:以为弯弧学剑,用无出于一夫;悦《礼》敦《诗》,道可宏于七德。”即军帅既知兵又会选将,因为他懂得:只知拉弓持剑的武夫,其用处无非是独夫一个;饱读诗书、明史达理的儒士,可以宏大武将的七德。这里涉及“武有七德”一词,见于《左传·宣公十二年》:“夫武,禁暴、戢兵、保大、定功、安民、和众、丰财者也”。“武有七德”说的是,武将应能禁止强暴、消除战争、保持强大、巩固功业、安定百姓、调和大众、丰富财物。

  三是武将应着力“功”与“理”。“功宜保大,理贵从长。若王师之有征,以谋则可;苟戎略之无取,虽艺何为?”即武将建功立业,重要的是保卫国家社稷,武将最可贵的是从长计议、谋划战略全局。如此看来,若军队出征,儒士为将就会筹谋策划,假使武夫为将拿不出作战方略,空有一身武艺又有何用!

  四是史上早有明确的选将典范。“况晋谋中军,选于义府;汉求上将,举在儒流。岂惟我武惟扬,诚亦斯文不坠。”即晋文公挑选既有军事韬略,又有政治头脑,能筹谋策虑、能临阵指挥的先轸任中军元帅,他先后统率三军击败楚军与秦军,为晋文公建立霸权奠定了坚实基础。秦末楚怀王选宋义为上将军,项羽为次将。宋义曾对项羽说:“夫击轻锐,我不如公;坐运筹策,公不如我。”这两个典故说的是儒士必能彰显王威,不辱使命。

  五是结论:军帅能军,兵部辱国。“元戎举将,未爽能军;兵部执言,恐为辱国。”即主帅选拔有德的儒将,毫无差错,说明他是善于选拔将领、带兵打仗的主帅。相反,如依兵部所言,恐怕要招致丧地辱国的严重后果。这一结论,最能体现作者“剖判长于尽”的特色,本来说到兵部所言不妥就可以止住了,但作者没有停笔,而是继续假设,称按照兵部主张一律选武夫为将,一旦发生战事,定会一败涂地,必然会失国家尊严。

  可以说,白居易的上述判词具有以文论道、以理证道的特点。宋代洪迈曾说:“读之愈多,使人不厌”;“不背人情,合于法意,援经引史,比喻甚明。”

  看来,无论古今能写出一手好判词,是法官的硬功夫,凡经典的判词并不仅仅在于文字如何讲究,而是说理要透彻,以严谨逻辑、完整分析、明明白白地告诉当事人,为何如此认定事实,为何如此适用法条,让当事人一清二楚。为达此目的,“剖判长于尽”是必需的。(作者单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左连璧)

(责任编辑:刘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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