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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颂与张杜:西晋法典编纂的观念之别
人民法院报 2021-02-07

  作为中国法律史上首部儒家化法典,晋律以宽简著称,被誉为中国立法史上由繁入简的里程碑,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并被东晋和南朝沿用。时下正逢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通过并即将施行,考察晋律颁行背后的法律观念之别,还原法典编纂背后的法政用意,对于倍加珍视和积极践行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且有着基础性地位的市场经济基本法,或许具有丰富且重要的历史意蕴。

  晋武帝司马炎于公元265年取代曹魏政权建立西晋。司马氏乃礼法大族,西晋篡魏实则意味着东汉儒家大族的复兴。因此,司马炎缔造的西晋正要朝着从曹魏重刑名法术转为重礼法名教的方向发展。刑名与礼法的差别在于:重刑名有压制豪族、振作律法之意;重礼法为的是积极迎合士族,巩固统治基础。如何在士族和豪强之间平衡把控,则是晋武帝编纂法典要考虑的关键,继承汉代以来法律儒家化的融合之路,正是晋武帝的首选。西晋泰始三年(267年),晋武帝正式启动法典编纂,历时4年终成,史称“泰始律”,先后有15人参与,且由当时宠臣贾充领衔。在这15人中,包含了当时的两大政治派别,即以贾充、荀勖、荀顗为首的礼法派与以羊祜、裴秀、杜预、山涛(“竹林七贤”之一)为首的玄名派,同时还有张斐等无明显派别倾向的技术官员。

  西晋法典编纂之际刘颂和张斐杜预之关系

  刘颂(?—300年),字子雅,西汉广陵厉王刘胥之后,有经国治世之才,极具战略眼光,继承了先祖的审时度势和对国家利益的远见卓识。

  泰始元年(265年),晋武帝司马炎受魏帝曹奂禅让,建立西晋,授刘颂为尚书三公郎,掌管律法并审理冤狱,经屡次升迁担任中书侍郎,然其并没有参与晋律的制定。咸宁年间(275—280年)他代理廷尉,在职六年,其间尚书令史扈寅无罪被下狱,正是刘颂的坚持才让扈寅得以免祸,被时人比作西汉张释之,足见他身为名门之后,其对法度和人心的把握具有高超的水准,能够协调“宏观大局”与“微观正义”的关系。

  正是这一职业生涯,让他早在三世纪便第一次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在任廷尉期间,刘颂频频上表主张恢复肉刑,时值法律儒家化的势头太盛,未被采纳,但反映了他欲在生刑和死刑之间保持均衡,既维护重刑惩罚态势,又保障劳动供给的实需。元康元年(291年),刘颂被任命为三公尚书,因上疏议论律令,为时论所称美。这是史籍记载的关于刘颂与律法有关的零星文字。另外,刘颂与张华(232—300年)交好,而张华和杜预(222—285年)同为玄名派,故而刘颂应当倾向于杜预对律典的性质判断,这些都决定了刘颂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法律工具论者,其将法律作为维护君王统治、国家稳定、百姓安康的治国理政之具,秉持了法律现实主义的功能立场。

  与刘颂的出身有些类似,杜预出身显赫,其祖父杜畿是曹魏名臣,曹丕即魏王位后获封关内侯。父亲杜恕与司马懿是姻亲,杜预与司马昭的妹妹高陆公主成亲,成为司马氏集团最杰出的成员之一,人称“杜武库”,文韬武略,无所不通,地位在刘颂之上。

  张斐生卒年不详,于晋武帝时任廷尉属官明法掾,任职时间不可考,无法判定他和刘颂是否共事过。在晋律制定之时,张斐因为位卑而没有资格参与其中,只在编纂晋律之后,以技术官僚的身份注律,方便司法适用。他继承了法家自秦代以来主导廷尉的司法传统,属于技术实践派,著有《律解》(20卷)、《杂律解》(21卷)以及《汉晋律序注》等,原书均失传,仅存注律后向皇帝陈奏的表,史称《律注表》。

  张斐法典编纂观及其与刘颂杜预之异同

  西晋已进入法律儒家化的收尾阶段,张斐自然接受了礼法融合的观念,在《律注表》中理顺了“理”与“律”、“礼”与“刑”的关系,揭示了晋律是如何成功地“纳礼入律”的。他认为,“理”与“律”多从规范渊源的角度阐明制度原理与律法条文的关系,“礼”与“刑”则侧重从规范特质的角度阐释规范的不同位阶及功能。法家思想主张“律”的唯一权威与“刑”的万能功效;儒家化的法典更关注律文形式与刑法规范之外的范畴,在律文形式之外为“理”,在刑法规范之外为“礼”。可以说,张斐能在《律注表》中构建“理—律”的形式结构与“礼—刑”的内容结构,是“礼法融合”的结果。

  鉴于汉律的繁杂,时人提出了法尚简约的原则,因此,法典必须要具备“变通”的特性,才能实现“宽简”与“周备”的统一。张斐在《律注表》中充分运用《周易》比拟法典:“故为敕慎之经,皆拟《周易》有变通之体焉……变无常体唯理。”当时玄学风靡,援引儒家经典且为“三玄”之一的《周易》诠释法律变通性与开放性可谓堪称绝妙。接着,他强调了法律作为“变通之体”的三大特征:一是刑名的统合性,“《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二是法律概念的重要性,此后历代“刑名则当从晋”(章太炎:《五朝法律索隐》,载《章太炎全集·太炎文录初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72页)三是律典各篇的统一性,“告讯为之心舌,捕系为之手足,断狱为之定罪,名例齐其制。自始及终,往而不穷,变动无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于法律之中也。”(《晋书·刑法志》)这些共同造就了晋律自洽周圆而又开放包容的特点。

  张斐的《律注表》旨在揭示这一包罗万象的法典具备“律者,幽理之奥”的思想。他将法典作为研究对象,将律学奉为挚爱,颇有学究气质。他看得更深,直接将律典或律学视为神圣。同样因注律出名的杜预反倒认为:“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晋书·杜预传》)这完全是一种法律工具主义观。当时律学附庸经学,即律学为经学之分支。杜预虽为硕学通儒,但也只是将法律限定在“术”的范围内,遵循的还是法家的路数。须知曹魏之际的法观念依然主张法势术合一,这在杜预的思想中根深蒂固。

  杜预曾任曹魏尚书郎,乃前朝遗臣,内心偏向曹魏,后来才同司马氏合作,他的法典编纂观念无疑会残留曹魏的主张。例如杜预十分看重律令分野,在《晋律序》中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太平御览》卷六三八)这一观点在曹魏之际提出并付诸实施,(李玉生:《魏晋律令分野的几个问题》,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杜预继承了曹魏的这一法律分类标准,利用当时急于解决法律繁杂的现实而将其付诸实施,为简约晋律贡献巨大,将曹魏的遗志进行到底。这是杜预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实现的政治抱负,饱含着法律功利主义的现实关怀。

  就此而言,杜预和刘颂同为功利主义的政客,位居统治阶级的最高层,他们对法律工具主义的认识有着惊人的一致,与汉代廷尉史杜周所主张的“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汉书·杜周传》)一脉相承,皆是皇权的代言人。张斐虽然执王法,职位与杜周类似,皆为廷尉的助手,但观点则与杜周完全不同。他抛开了政治派系倾向,从纯粹学术的角度来看待法律的价值导向,用儒家或玄学理念拓展了律典的涵射范围,提升了律典的精神境界,颇具法律理想主义,足见杜周之后儒学思潮对司法“职场”的影响。

  张斐系“刑名之学”的注释律学家代表,在律典当“穷理尽性”的观念指导下,他更侧重于立法的严谨。而刘颂曾任三公尚书和吏部尚书,位极人臣,作为统治利益集团之一员,他必然要从维护和稳定大局出发,重视依法办事,不过多考虑立法与法理,而偏重于司法适用。(杨松:《中国古代两种对立的司法主张——魏晋时期刘颂、张斐法律思想的比较》,《辽宁大学学报》1992年第5期 )即刘颂更多地从实用主义(功能论),而不是理想主义(知识论)的角度来看待律法。我们很容易将张斐类比为自然法的代表,而刘颂更看重维护“以法治国”的制定法代表。在此差异之下,张斐因长期协助廷尉释法断案,其实践经历自然会强调不应拘泥成文法典框定的边界,常理人情等均可作为裁判依据。于是,他提出“随事取法”“临时观衅”的司法原则,强调法律的变通性,进而主张一种能动、变通的情境化司法理念。即所谓的“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十分符合“本其事而原其志”的“春秋决狱”,目的是实现“理直刑正”。

  相反,刘颂则从法家立场出发,为维护晋律之权威,也即皇权威严,主张“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晋书·刑法志》)由此可见,刘颂虽然反复强调“主者守文”,但仍留有“依附名例”之余地。(马腾:《中国传统法思想形态新探——以晋《律注表》为中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1期)这是刘颂和张斐都无法回避的司法裁判事实,也是二者思想的共同之处。

  刘颂与张杜的法典编纂观之代表性意义

  张斐虽身处法家官僚队伍群体,但其深受魏晋玄学的影响,所以对法典的认识更为先进,他的法律观不仅与时俱进,而且还能推陈出新,代表了当时儒学玄学化和律学独立化的超高成就。由于他没有派别倾向,能够在法律知行上更进一步,在法典理论知识的实践运用方面为西晋制定万事之表的晋律助了一臂之力。

  不过,张斐的主张又十分符合以贾充为代表的礼法派之心意,才让他的注律被最高统治者认可,与晋律同等效力而名垂后世。否则,人微言轻的张斐注律极有可能被武帝弃置一边。为了反击礼法派在制律上的胜利,杜预也为晋律作注,同样得到了晋武帝的认可而颁行天下,契合了晋武帝平衡两派之目的。张斐和杜预分别为晋律作注,史称“张杜律”。然因二人关于律典之性质有着本质分歧,合称的“张杜律”当多有不同。《南齐书·孔稚珪传》所引尚书删定郎王植的奏书,可以证明因张杜二人不同的观点给晋律适用造成的不利影响:“臣寻晋律,文简辞约,旨通大纲,事之所质,取断难释。张斐杜预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自晋泰始以来,唯斟酌参用。是则吏挟威福之势,民怀不对之怨……取张注七百三十一条,杜注七百九十一条。或二家两释,于义乃备者,又取一百七条。其注相同者,取一百三条。集为一书。凡一千五百三十二条,为二十卷。请付外详校,擿其违谬。”

  由此可见,《晋律》在颁行之后不久就出现了两家不太统一的注释,到南朝齐时,删定郎王植为延用晋律,将两种注疏文字取其可从者,糅合成书,总计1532条,以解决司法适用的困境(张俊民、曹旅宁:《毕家滩〈晋律注〉相关问题研究》,载《考古与文物》2010年第6期)。

  综上,张斐用儒家玄学化的“外衣”包裹了理想主义的律典,以技术理性(诸如创设刑名和诸多法律概念)诠释了晋律的开放和变通,既保持了浓厚的法学实践品格,又不失经学的理性价值追求,这与他浸润法曹多年(实践),潜心律学研究(理论),将法典体系和条文视为科学与艺术兼具的作品密不可分。正是因为他略带理想主义追求,才与刘颂的观念差异明显。刘颂长期居高位,必然具备政治家的大局观。他虽然躬耕过司法“职场”,但仅是司法的高层决策者,并不懂得法典编纂技术的细枝末节,很多时候都要以政治眼光而非法律眼光来审视法典。太康元年(280年),西晋灭吴功臣王浑与王浚为了功劳而争执不休,武帝命刘颂来决断此事。结果武帝认为刘颂断法不合理,便将其降职。诸如此类的经历总会让刘颂不断强化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而张斐位卑权轻,若不是因为注律,根本不会被载入史册,其多年置身于烦琐的司法案牍中,劳心劳力。即便是在注律后,张斐也未曾飞黄腾达,足见技术官僚与政客的不同命数。

  在对实现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审判追求过程中,张斐不由自主地会无限拔高法典(注律和用律——立法和司法)的价值,以凸显他要毕生奉献律法事业的意义,这是他置身于法律职业主义的伦理精神需要,或者说是职业习惯。位高权重而显赫的政务性官僚刘颂,同位卑权轻而平凡的事务性官僚张斐,二者的思想足以代表在“纳礼入法”的魏晋时代法典化运动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法律观。正所谓时势造英雄,他们各自都在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实践着自身的律法理念。通过历史残留的只言片语,我们看到了以刘颂和杜预为代表的大人物和以张斐为代表的小人物在西晋立国之初法典编纂之时的法律知行,具体是如何影响法典编纂的走向、如何决定法典最后的体例内容,以及如何左右法典适用的实践状况。而晋律编纂的历史启迪在于,欲充分学习领会和实践贯彻民法典,必须深入体察法典颁行的历史过程、深刻体会法典编纂背后的思想理论之争、深度体味法典条文背后的理想与现实目的。唯有结合历史背景、了解立法原意、探究立法目的,才能真正将民法典的每一个条文落到实处。(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沈玮玮,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 董凡)

(责任编辑:刘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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