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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不仅是市场经济中配置资源的“无形之手”,更与大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 翟 巍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部分行业价格乱象频发现状,从监管环节、监管方式及监管主体维度出发,提出了“优化透明可预期的市场价格监管机制”的治理思路,为更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结合提供了指引。
价格不仅是市场经济中配置资源的“无形之手”,更与大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一些价格乱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民生福祉。如在医药、液化气、殡葬等行业,有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向消费者收取垄断高价,有些经营者联合起来排除价格竞争;在电商、图书等行业,有些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开展恶性竞争,极大压缩了行业的盈利空间,使行业发展陷入“内卷式”竞争的混乱局面。
从监管环节的维度出发,《意见》提出强化事前引导预防和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这种相互衔接、全链条的监管机制呈现出“刚柔相济”的属性。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的刚性执法,对价格垄断、低价倾销、虚标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精准识别和监管,尤其要对民生行业和重点领域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以回应公众关切。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必须防患于未然,通过监管关口前移的方式,引导经营者做好事前的价格合规体系建设,督促其拒绝采用低水平价格竞争、恶性价格竞争的经营模式而采取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创新驱动型经营模式。
从监管方式的维度出发,《意见》提出综合运用公告、指南、提醒告诫、行政指导、成本调查等方式,推动经营主体依法经营。在事前、事中、事后的市场价格监管场景下,视情况采取“组合拳”方式,能够有效提升监管效能。例如,监管部门曾约谈网约车平台企业,要求整改“一口价”“特惠价”模式,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监管部门也曾通过成本调查方式,获取医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药品的证据。
同时,在当前科技飞速发展的背景下,监管部门还应当以数字技术赋能市场价格监管机制。《意见》特别强调要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为此,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探索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智慧化、数字化监管,健全全链条、全场景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在实体经济与网络经济领域,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日益呈现汇合和联动态势。对此,监管部门应当遵循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模式,健全覆盖国内外、产供销、期现货的监测分析预警机制,并提升监测的信息化水平,设立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相互转换、组合、印证机制,塑造混合型的市场价格监管证据体系。
从监管主体的维度出发,《意见》提出要推进高效协同共治。为此,具有价格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价格监管机制,打通相互协作堵点,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形成市场价格监管合力。在监管部门的引领下,行业协会、大众媒体、社会公众等也可成为协助市场价格监管的民间治理主体,从而实现行业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的协同配合。例如,行业协会可以依据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要求成员企业反对“内卷式”价格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虽然这类公约属于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软法,但它们能够为行业经营者提供柔性的价格合规指引,同时也可为价格监管法律法规的落地实施提供助力。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市场中价格现象的产生原因和发生场景极其复杂多元,而价格监管法律法规的内容又相对简洁精炼,这可能使一些经营者产生困扰,难以精准判断自身价格行为是否合法。如在“内卷式”竞争中,如何界定“合理价格竞争”与“恶意低价倾销”,成为一些经营者关注的焦点。为此,监管部门有必要在重点商品和服务领域探索制定价格监管的细则性规定,设立类型化、场景化的违法性认定标准和参照指标,以夯实经营者的价格合规经营信心,持续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