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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为越规范 市场作用越有效
法治日报 2024-12-25

  只有政府行为越规范,做到正当、合法、合理,市场作用才能越有效,政府与市场之间才能形成良性互动

  □ 杨伟东

  如何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既是世界性话题,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面对的重大课题。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必须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经济秩序。这为科学处理市场与政府关系、切实做好我国经济工作提供了根本性指引,意义重大。

  毋庸置疑,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市场与政府的作用相辅相成、不可分割。让市场有效,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政府有为,就是在市场失灵时政府要能够及时纠偏补缺,维护社会公平。不过,贯彻落实这一根本性指引的关键,是政府首先要规范和约束调控、管理、服务市场和企业的行为。这是因为政府掌握着国家权力,只有政府行为越规范,做到正当、合法、合理,市场作用才能越有效,政府与市场之间才能形成良性互动。

  一是政府要行之有度。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要充分发挥市场在我国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各领域资源的有效配置,行政机关必须清醒、深刻地认识到政府在面对市场时作用的有限性,不能将行政权力凌驾于市场之上,要坚持市场化导向和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克服行政权力任性而为、随意而为的冲动,避免不必要地干预市场、干扰市场,做到行事有度。经过三十多年不断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越位、错位现象已有了根本性改变,但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时,依然要警惕政府越位和错位问题的反弹,持续深入转变政府职能,从根本上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最大程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的,政府一律不能干预和介入。政府要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消除部分地方政府、部门人为设置的障碍、壁垒和保护,打破束缚市场活力的条条框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二是政府要行之有据。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现代政府是法治政府。法治是市场主体和行政机关共同的行为规则和标准,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皆需通过法律和规则加以确定,唯有如此才能为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稳定的预期。因此,政府对经济和市场事务活动的管理必须循法而治、依法而行。对于培育市场、调控市场、监管市场和服务市场的行为,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做到行之有据。面对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情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首先要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权私用,绝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坚决防范行政权力的异化以及把行政执法监管作为牟取私利手段的行为。最近国务院进行第十一次专题学习时指出,要强化执法监督,关注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量异地执法、大额顶格处罚等情况。这些逐利性执法既背离了法治精神,也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执法为民的根本要求,不仅损害政府权威和形象,而且会阻滞市场作用的有效发挥,严重挫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信心。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对市场和市场主体的管理要严格依法进行,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做到不越权也不失职。

  三是政府要行之有方。市场经济是复杂且变化多端的系统,其要求政府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调控市场并有效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同时针对市场变化制定既符合市场规律又切实可行的应对之策。政府应当通过改革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和潜力,激活经济发展新动能;着力矫正市场失灵,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强化公共服务,在关键时候、关键领域发挥好兜底保障作用;敏锐预判和把握市场新动向新变化,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应对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对新业态新模式秉持包容审慎立场,又要及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和挑战。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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