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0502036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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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树娟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推行服务型执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障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如何做到执法与服务并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守底线和促发展相结合,一直是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必须面对的课题。
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涉及业务领域广,且直接面对经营主体,是离人民群众最近的部门之一,其执法质效直接关乎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此次《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把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社会作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服务贯穿于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各环节。具体来说,事前注重预警,强化源头治理;事中创新执法方式,探索实施全过程说理式执法,体现执法温度;事后做好跟踪指导,确保免罚不免责。这种执法与服务有机融合的模式,不仅让执法既有力度又不失温度,也有助于科学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需要指出的是,推行服务型执法,并不是对严格执法的背弃。《指导意见》特别明确,坚持惩教结合,体现宽严相济;统一裁量基准,促进过罚相当,即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换句话说,服务型执法是以严格执法为基础,将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精神有机结合,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与为人民服务宗旨有机结合,从而让执法兼顾法、理、情,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执法从来都是手段而非目的,执法的目的在于促进经营主体规范健康发展,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期待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行服务型执法,通过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执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