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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张中国人寿宣传“客户意外身亡获赔120万”的截图在网上热传,引发网友质疑。7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5月7日中国新闻网)
俗话说,“人有祸福旦夕”,保险公司推出人身意外保险,本身并无不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大众推销人身意外保险,也无可非议。但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为了卖保险,冲业绩,竟然拿人命当成营销噱头,直接将“张某某先生意外身故获赔1200000元”作为宣传标语广而告之。这样的营销行为就非常不妥,俨然是泯灭了人性,丧失了良知,让人看不到一丝丝道德的血液在流淌,令人愤怒。
众所周知,人们购买包括人身意外保险在内的很多保险,目的只是为在发生意外时获得一份保障,减少损失。所以,大多数人的内心真实想法其实是宁愿自己买保险的钱打水漂,也不愿意、不希望最后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所谓巨额理赔,更没有人把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当成发家致富的手段。保险公司拿人命当成人身意外保险的营销噱头,客观上无疑是把一条鲜活的生命直接物化成120万元,言外之意是在宣传人们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是发家致富途径。如此宣传推销人身意外保险,对生命失去了起码的敬畏,背离了设置人身意外保险的初衷,只会加深人们对保险的误解。
实际上,从法律角度说,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拿人命玩营销,是一种违法推销保险行为,不能一纸道歉声明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情形,从这个角度说,保险公司拿人命进行营销,既要对保险公司开罚,也要对相关人员给予从业限制的处罚,切实提高其违法成本。
总而言之,不论是保险公司员工卖保险,还是其他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营销,都要恪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不能进行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营销。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营销行为,必须让其沦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要依法惩治,不可手软,决不轻饶,让低俗营销、恶俗营销、泯灭人性式营销彻底沦为赔本营销手段,失去生存土壤,没有市场空间。
作者 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