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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峰
在购物软件刚搜过一款商品,转眼满屏都是弹窗广告;刚下载一款短视频APP,就发现它未经同意读取了你的好友关系……当前,一些超大型互联网平台提供从生活消费到金融理财等各类服务,为衣食住行带来许多便利。但海量用户数据集中于这些超级平台手中,也给用户信息安全带来诸多隐患。
据报道,正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将矛头对准了超级平台,在继续完善一些原则性规定的同时,明确提出“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并要求其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等”。这是一条非常有针对性的措施,放在互联网领域加强反垄断监管的背景下来看,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必要性。
客观来看,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一些超级平台已成为多数人离不开的工具。这使它们接近扮演公共基础设施的角色,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理应承担起更多责任。但从历史的经验来看,一些平台的发家史并不那么光彩。它们抓住互联网红利期,通过无节制地挖掘和使用数据,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及转换成本,形成不断扩张的规模效应,带来赢者通吃的局面。当“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信号越来越强,超级平台的数据责任无法再被绕过。
开发和利用数据不应成为少数企业巨头的特权。尽管相关部门不断加强平台监管,并且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因素中添加了掌握相关数据情况等。但相对来说,信息保护诸多细节还有待界定,也缺乏强有力的处罚措施。根据有关人员透露,这次审议草案将进一步完善、充实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并且规定“最高可处五千万元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的罚款”等,有利于从制度层面做好与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衔接,更有力地规制超级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舆论场上不断被曝光的信息泄露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法律相对于技术具有滞后性、被动性,不可能预见所有问题并且提前打好补丁。这就需要贯彻多方参与社会共治的理念,让社会公众参与到个人信息保护的反馈流程中。这次草案规定成立外部独立机构,让超级平台接受消费者监督,是非常有创新性的规定,意味着平台不能再以“法律没规定”为由,肆无忌惮地打“擦边球”,而是要重视消费者意见,真正学会尊重消费者。
目前,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在相关法律里强调监督“基础性互联网平台”符合公众期待、顺应时代要求。我们乐见这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能早日通过,别再让我们的数据在平台前“裸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