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普法平台
欢迎您进入智慧普法平台!
首页 > 法治热评
“地铁拟禁用充电宝”,应找到治理的平衡点
工人日报 2021-03-30

  戴先任

  据媒体报道,3月26日,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在官网发布《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拟禁止“在车站、列车上使用移动充电物品”引起市民注意。

  乘客因在地铁内使用充电宝,引发充电宝冒烟、着火等问题发生过多次。目前出于安全考虑,国内多个城市地铁对充电宝出台了相关限制规定。比如,2017年,武汉规定乘客携带容量之和超过20000mAh(毫安时)的充电宝、锂电池将被禁止搭乘地铁;2019年,昆明规定乘客乘坐地铁,充电宝须随身携带,累计不得超过2个,且单个容量不超过20000mAh……

  通常,充电宝容量不会超过20000mAh,所以对上述城市的禁带规定,多数乘客能够接受。但此次西安拟规定禁止使用所有充电宝,未免“一刀切”。好在,相关规定尚在征求意见阶段。

  地铁是重要的交通工具,乘客单次乘坐时间可能长达一到两个小时,不少乘客乘坐地铁本身也需要用手机完成扫码进站和出站支付,如若“一刀切”禁止乘客使用充电宝,恐怕将给一些乘客带来不便。

  对于地铁方来说,在这个问题上宜疏不宜堵,一方面,有必要提醒乘客尽量避免在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使用充电宝,另一方面,要加大人员巡查力度,对充电宝出现冒烟、自燃等情况有更充分的处置预案等。

  城市管理本质上是人的管理,不能偏离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公众的本位,不能只图管理方便,而罔顾人性化服务,降低公共服务质量。从这个角度看,对充电宝的去留,应尽可能在乘客安全、公共安全与公共服务质量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在最大化照顾公众权利的前提下,去设计和出台更为科学有效的措施。

(责任编辑:金燕)
 
智慧普法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