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0502036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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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雁北
平台“二选一”行为近年来已经演变成一个具有持续性、反复性的社会问题。2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调查认为唯品会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法对其作出3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查处唯品会案是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反不正当竞争职责的体现,表明互联网经济不是孕育不正当竞争的法外之地,也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对维护互联网行业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性。
从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看,唯品会存在的主要违法行为在于,其开发并使用巡检系统获取在本公司和其他公司上架销售的品牌经营者信息,并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及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妨碍、破坏了品牌经营者及其他经营者正常提供产品和服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中有关“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迭代和产业的快速发展,加之“眼球经济”“关注经济”盛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这其中既包含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有因互联网技术自身所导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不当屏蔽广告、流量劫持、不当数据运用、恶意不兼容、平台不当“二选一”等。尤其是平台“二选一”现象一直颇受社会各方关注。
在推行“二选一”上,一些具有一定市场力量的平台企业要么通过给予优惠条件或者施加惩罚措施等手段,明确要求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要么通过隐蔽的方式实施限制交易,如直接利用技术手段操控资源和流量倾斜,或者凭借用户粘性带来的平台优势地位向商家施加压力等,使得平台与商家、平台与平台之间的对抗、投诉、举报乃至诉讼时有发生。
平台“二选一”是否应当受到法律规制,最为关键的是平台在行使其经营自主权的同时,是否损害了商家或消费者的利益,是否排除和限制了平台间的市场竞争,是否破坏了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唯品会不正当竞争案表明,当平台通过搜索降权、销售排名限制、促销屏蔽等技术手段来实施“二选一”,可能会造成妨碍、破坏其他商家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后果,会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就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需要关注的是,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对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规制时,需要认定“利用技术手段”以及“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等违法构成要件的成立。这也是唯品会案处罚决定书中专门指出唯品会“利用供应商平台系统、智能化组网引擎、运营中台等提供的技术手段”的原因。
唯品会案的查处,也警示互联网经营者:即便自身不具有支配地位,很难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但只要其实施的“二选一”行为损害公平竞争秩序,那么也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另外,依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5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这也是规制平台“二选一”的重要法律依据。
总之,竞争秩序要求竞争必须是自由的、公平的,必须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为边界。如果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优胜劣汰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那么当然应受到法律的规制。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加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的实施,可以加快打造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经济更为健康有序地发展。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数字经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