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0502036085号
网站标识码bm13000002
李英锋
重庆市民小蒋去年5月认购了由重庆某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据小蒋介绍,购房过程中该公司既没有主动向她出示过该房屋周边不利因素的公示牌,还刻意隐瞒了该房屋周边有一个殡仪馆的重大购房不利因素。近日,小蒋要求退房的诉求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得到落实,这得益于重庆探索推行的“购房不利因素告知”机制。(1月31日《工人日报》)
买房是人生大事,人们重视新房的周边环境无可厚非。但一些房产商为了提升销售效率,保持或抬高销售价格,在卖房宣传时对于一些不利因素或负面信息,经常有意无意地忽略或隐瞒。等到交房时,消费者才发现房子周边有坟场、垃圾场、殡仪馆、辐射源、污染源等不利因素。这样很容易引发购房纠纷,且在纠纷处置过程中,消费者也常常处于被动地位。
重庆探索推行的“购房不利因素告知”机制,则给房产商戴上了履行告知提示义务的“紧箍”。按照制度设计,市场监管部门共梳理出楼盘规划红线内外的37项不利因素,拉出了不利因素清单,要求房产商通过立牌公示、沙盘模型标注等方式,对不利因素以及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行提示告知,并作为购房合同附件,让“不利因素告知”成为购房合同的一部分,具备契约效力。
监管部门将不利因素明确纳入房产商的销售告知义务,可以督促房产商全面、准确、透明地宣传楼盘信息,也让消费者的购房知情权更加明晰。购房知情权获得了保障,消费者就可以有效行使自主选择权和监督权。有了“购房不利因素告知”机制,面对因房产商隐瞒相关不利因素产生的纠纷,消费者在维权时就会拥有更多主动权。
实际上,房屋销售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不利因素告知”也是格式合同规则的一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利因素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房产商应依法向消费者作出重点告知、提示、说明。
另外,卖房宣传也属于广告行为,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从广告角度看,房产商也应全面真实地向消费者披露不利因素。显然,“购房不利因素告知”契合了合同订立需要遵循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等原则,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能有效减少购房纠纷,是规范商品房营销的有益探索,具备推广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