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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新型劳动关系亟待明晰化规范
检察日报 2021-01-13

  柴春元

  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平台与签约劳动者之间的各种问题纠纷不断涌现。双方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合同关系?平台对签约者的监管和保障应按何种标准进行?相关问题也引发着全社会越来越广泛和密切的关注。

  1月10日,北京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通报: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处罚花小猪平台疫情防控措施不落实12起,罚款34万元;处罚滴滴平台驾驶员96起,罚款107万元(1月11日南国早报网消息)。

  1月12日,北京市疾控中心发布《网约车出租车行业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明确平台、出租公司等运营机构要建立司机健康检测报告制度(11月12日《北京日报》)。

  平台被罚款和《规定》的出台,进一步证明了平台对签约司机应当承担监管责任。由此可见:双方所签之约并非双方平等独立、各自承担责任的一般民事合同,平台有监管责任,说明这种关系至少具备劳动关系的某些特点。此事同时也提醒着我们,平台加强对签约司机的监管,不但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内部的问题,此事还关乎公共安全。而平台到底应怎么监管,日常管理中还存在哪些问题需要明确,还需要更为具体明确的相关规定。

  近日,西安90后女孩王女士称,自己去年11月5日在某租车公司成为签约司机,开始在平台接单。12月10日结算上个月工资时,她惊讶地发现自己一个月拉了6900多元的活,工资却仅有1760元,扣掉押金还倒欠240元。律师称,双方所签的合同多处违规(1月11日凤凰网消息)。

  王女士签的协议显然是一种“标准合同”,劳动者只有接受与否的选择。干了一个月最后还欠公司的钱,如此奇葩现象的出现,恐怕与劳动者报酬权益没有依法得到充分保障有关。此外,近期连连登上热搜的996式加班、员工猝死赔偿纠纷等事件,也暴露出平台这一新兴行业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规范。

  交通运输部等部门2016年联合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性质,存在劳动合同说、劳务合同说、区别对待说等多种不同观点。这种分歧与平台运营模式的新特点有关,这些特点导致劳动法的许多规定很难被直接适用。如在网约车、快递、送餐等工作中,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劳动时间、加班、休假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均不同于传统模式,完全适用传统劳动关系规定显得对平台过于严厉,而完全不加规范,又无法使劳动者权益获得最起码的保障。简言之,这种关系可称为“新型劳动关系”,需要根据新特点制定新规则。

  这显然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但目前看又相当紧迫。缺乏明确的规定,问题无法在事前事中得到解决,会导致大量纠纷直接流入舆情,流入司法程序,显然不利于纠纷的有效避免和规范解决。去年11月提交审议的《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对数字经济新业态劳动用工问题作出了新规定。期待这样的地方立法探索越来越多,为全国统一性规范性文件的尽早面世积累经验。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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