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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收养行为 促进家庭社会稳定
人民法院报 2025-08-07

  作者:孙云文

  赓续血脉、传承家道是万千家庭的朴素愿望。但在现实生活中,个别人无法拥有属于自己的血亲子女,只能通过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一些人未依法办理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子女的关系长期或在一定时间段内共同生活,由此引发各类事实收养纠纷,甚至衍生刑事犯罪行为,亟待引起重视。

  目前,我国的法定收养条件较为严苛。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具备合法收养手续的被收养人需要经过查找生父母等一系列流程,方可申请户口登记,且只能登记为集体户口。为了避免户口“登记难”问题,一些人在事实收养过程中非法购买“真”的出生医学证明,不法分子盯上这个发财之道,肆意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并逐渐形成灰黑产业链。

  除了户口“登记难”,由于事实收养并不真正成立为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未根本性消除,生父母送养一段时间后又反悔的现象极为常见,养父母要求生父母补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由此引发送养期间的财产纠纷。不仅如此,因身份认同得不到法律保障,事实收养中养子女的合法权益被养父母的亲生子女或亲属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家庭财产继承、分配等方面的纠纷,容易造成多个家庭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此外,还有一些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借“收养”“送养”之名行“买卖”之实,涉嫌拐卖儿童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从司法实践看,如果没有合法的收养手续,并且是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的收养行为,则应当对照法律适用时间节点并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是否构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实质要件。根据笔者对相关案例的调研分析,如果养父母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且获得身边多数亲友、群众的认可,则应当认定为符合事实收养关系的实质要件。基于此法理逻辑,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依法规制收养行为:

  一是给予补正机会。基于相关案例的综合性分析,应当积极构建事实收养合法化途径,尤其是对于收养法实施之前已客观存在的收养行为,辩证看待因特定历史条件下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而带来的收养行为不规范问题,经过司法审查,允许对符合公序良俗要求的收养关系进行补正,使补正后的收养关系符合收养法的具体形式要求。

  二是精准打击涉收养的犯罪行为。聚焦高价收养和附金钱条件送养子女,进一步细化拐卖、买卖儿童的入罪要素,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以法治手段保护收养儿童的健康成长。同时,要加强社会综合治理,以大数据手段严格流动人口管理,加大对儿童网络交易的监测和惩处力度,提高拐卖、买卖儿童的犯罪成本,从根本上铲除涉收养的灰黑产业链。

  三是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紧跟国家生育政策调整的新形势,同步完善涉收养的相关法律法规,科学调整送养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限制,不断优化收养程序。同时,加强涉收养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的宣传解读,从正反两个方面引导民众合法开展收养活动,减少收养纠纷,不触犯法律红线,切实规范收养行为,有效促进家庭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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