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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在线诉讼模式特有原则与制度构建
法治日报 2025-02-13

  □ 景汉朝

  当今世界,数字化以不可阻挡之势席卷全球,将人类文明的原有秩序拓展至全新的领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变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专题部署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任务,对进一步深化法治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对法学理论、法治新生事物研究等提出了新问题、新期待。近些年来,为适应互联网数字技术的发展,以中国为代表的在线诉讼以崭新的姿态勃然兴起,对传统诉讼模式提出了挑战。所谓在线诉讼,简言之即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线上诉讼,包括“线下纠纷线上审”“线上纠纷线上审”(以下简称双线诉讼)和“线上线下交叉纠纷线上审”等形态。其与传统诉讼模式在产生的社会基础、表现形态和运行方式、实践需求等方面都不同。深入总结和把握在线诉讼的特点及规律,确立在线诉讼特有原则与制度,推动司法实践发展,丰富民事诉讼理论内涵,创建中国特色原创性自主知识体系,找准法治理论“弯道超车”的突破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广泛的国际意义。

  在线诉讼特有原则,是指除了适用或调适适用民事诉讼一般原则,根据其特殊性贯穿于在线诉讼或其中某一形态的整个过程,或者在其主要阶段起主导作用的其他根本性准则。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原则:一是线上纠纷线上审原则。实践中线上行为形成的证据材料等,若移到线下物理空间审理,很难达到“同场同景”下的认知效果。比如在网上受他人诽谤的证据及感受,移到线下会导致认知上的差异。相反,线上纠纷线上审才能保证“同频共振”,更符合认知规律。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侵权等行为及纠纷均发生于线上,则应当在线上进行诉讼审理。今后立法可考虑作为一项原则规定之。二是证伪不证真原则。区块链、可信时间戳等新兴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实现了数据的可溯性、保真性,以智能合约的方式实现执行的自动化和稳定性。在线诉讼中,若当事人运用这类技术手段,收集、存储了客观上没有更改可能的相关证据材料,除非当事人能证明其伪,无须证明其真,法院即应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既保证了证据认定的精准度,又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益。三是倾斜保护原则。确立平等原则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诉讼地位和平等攻击防御方法,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为了准确贯彻这一原则,必须从实质上对处于绝对技术能力、法律责任承担等弱势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适当倾斜性保护,从而防止或矫正实质上的不平等。四是公开审判与信息保护并重原则。公开审判是传统诉讼理论和立法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诉讼民主的体现,充分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体现。但在数字时代,公开审判面临着一系列难题,例如如何保障庭审不被非法转录、传播、任意剪辑断章取义,如何保障网民正确行使舆论监督权,如何防止数字化个人信息被收集滥用等。在线诉讼模式应当注意防止和克服不适当的过度公开导致过犹不及,反而使其成为妨碍司法公正的桎梏。五是数据安全优先原则。实践证明,在线诉讼平台的各种数据相较于其他数据处理更容易被不法爬取、存储、分析、预测,一定程度上会威胁国家和社会的数据安全。因此,应当确立在线诉讼必须遵循数据安全优先原则,并在理念、技术以及适用中全面贯彻落实,确保数据安全。

  在线诉讼的特有制度,是指在在线诉讼的某个阶段或者某个方面起重要作用,并且区别于传统诉讼的具体规则。我们应当根据数字时代的技术特点和在线诉讼规律,深入探索其特有的制度设计。一是通域管辖制度。相较于传统诉讼管辖以地域区划为基础,在线诉讼模式是以互联网交互无地域界限、无距离概念等为基础的。法院应当适应这一特点,突破传统地域管辖区划,根据相关法院的人员力量、办案能力、案件业务量等统一确定管辖的制度。这是数字时代诉讼管辖的基本特征。二是准代表人诉讼制度。数字时代下,线上平台商业模式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无数客户连续发生海量同种标的、同类性质、标的额不大的交易。此类案件都发生在网上,一般事实清楚、违约情形类似,案件同质化现象突出。建议探索创建准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一定时期内在线上发生同类交易产生纠纷的当事人起诉的,经法定审查程序,确属同类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的,亦可直接适用该类案件判决、裁定,以使大批量没有规则价值的简易案件被快速、简化、批量化处理。三是多元审级制度。目前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作为例外民事诉讼小额争议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就未来立法而言,双线诉讼模式宜考虑互联网行为即时、快捷、经济、行为留痕、证据易固定等特点和规律,在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衡量基础上,构建多元审级制度,科学配置司法资源。重大、疑难、复杂、关键证据未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固定、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实行一审、二审和有条件的再审;双线诉讼完全颠覆了传统诉讼模式,许多此前从未遇到过的新情况新问题,立法亦属空白,缺乏依据,对此类案件可考虑设立三审终审制,不设再审程序,以使这些规则创新得到更高层级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的确认;一般案件特别是关键证据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固定,没有变更可能,当事人无法推翻或反证的,可以实行一审、二审制,不必设再审程序。四是送达即时生效制度。即指法院审理在线诉讼案件特别是双线诉讼案件时,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除系统技术问题等特殊情况外,诉讼文书自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生效。其突出特点是,送与达无时间间隔,一送即达,即刻生效。在互联网高度普及的数字时代,这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总之,在线诉讼与传统诉讼既有共性也有个性。作为数字时代出现的一种特殊诉讼形态,其必然存在自身特有的原则与制度,这是由诉讼活动内在规律所决定的。构建在线诉讼特有原则与制度,并不是对传统民事诉讼原则及制度的完全抛弃,而是丰富和发展。在线诉讼模式除了适用数字时代应有的特殊原则与制度,仍适用或调适适用传统诉讼模式的一般原则与制度。这种共性与个性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当今世界人类诉讼活动与制度的一道亮丽“风景线”。我国的在线诉讼特别是互联网法院开辟了人类司法史上的新境界,要十分珍惜这一法治成果,对其进行深层次、体系化、创新性理论阐释,升华形成中国特色原创性自主知识话语体系,在世界法治理论中树起一面中国的旗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中国法治经验和智慧作出积极贡献。

  (原文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1期)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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