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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主体因素 确定网络犯罪地域管辖
检察日报 2024-09-23

  作者:郭家琛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频发,其跨区域的流动性大大弱化了传统犯罪中的地域限制,对这类犯罪治理效能带来挑战。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逐步扩大解释了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的范围,部分解决了传统犯罪属地管辖原则与网络犯罪时空分散性不相适应问题,但仍有些网络犯罪案件依靠指定管辖、并案处理等方式解决管辖争议,这无形中增加了犯罪治理成本。笔者认为,网络空间并非完全独立于物理空间,需强化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因素来确立案件管辖。

  坚持有利于被害人原则实现社会治理效果。具体而言,主要包括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网络犯罪,尤其是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诈骗分子依托互联网虚拟性与非接触性,使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却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利益,这与传统诈骗犯罪具有明显区别。因此,确定网络犯罪案件管辖时,更应该考虑保护被害人利益。2022年发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有多个犯罪地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初受理地通常有利于被害人的司法救济。有利于被害人原则的优势有二:一是能让人民群众直观感受到公平正义,特别是对处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能起到积极作用。二是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等案件,如果被害人分布较为集中,可以大幅减轻被害人讼累。

  根据结果严重程度顺位确定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结果是指从危险到实害的各种形态,是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法益侵害状态或产生的外界影响。对同一网络犯罪中不同的犯罪结果进行顺位排序,有助于在不需要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的情况下确定谁具有管辖权更有优势,从而选择最合适的案件管辖地。顺位排序需遵循以下规则:一是实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管辖权优于危险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这是从犯罪既遂、未遂的严重程度进行区分。二是实害程度更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管辖权优于实害程度较小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这是从犯罪既遂后实际危害的严重程度进行区分。三是具体危险犯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管辖权优于抽象危险犯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这是从法益保护上是否具有具体、现实、紧迫、高度的危险进行区分,主要针对同一网络犯罪集团下实施不同犯罪的情形。但基于网络犯罪虚拟性特征,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逃避侦查手段更加多样,从犯罪行为发生地着手确定管辖,有时更有利于开展侦查、保全证据。

  把握行为人线下活动范围限缩犯罪行为发生地。网络犯罪案件中,行为地通常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互联网设备所在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等。目前,我国对网络设备所在地采取较为宽泛的规定,即尽可能将与犯罪有关的设备所在地纳入管辖范围,这在某种程度上会加剧各地之间的管辖争议。因此,确定行为地需要回归“人”的因素,明确线下行为人的活动才是线上网络犯罪的根源。在选择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时,尽量优先考虑行为人本身的所在地。如行为人进行网络犯罪的工具所在地由行为人在物理上直接控制,因此,其管辖权优于可以通过技术远程操作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这一地区因行为人的活动必然产生相对较多的证据,侦查机关取证时更为便利,且易于减少证据的灭失。需要注意的是,跨地区的网络犯罪分工复杂,往往有众多的行为人所在地,要根据有利于案件侦查的实际需要进行考量。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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