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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中国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法治日报 2023-01-11

  □ 杜万华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原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党的二十大为我们勾勒了全面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有了更可靠的保证。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破产法的修改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我为什么一直长期关注和支持中国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是保护性质的法律制度,不是帮助债务人逃债、击垮企业、导致社会不稳定的法律制度。

  破产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个保护性质的法律制度。这里我从六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第一,破产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是破产制度的首要任务;第二,破产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平等受偿权的法律制度;第三,破产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别是重整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性法律制度;第四,破产制度是保护善良守法的债务人债务豁免权的法律制度;第五,破产制度是保护善良而守法的债务人接受社会救治权利的法律制度;第六,破产制度是保护债务人企业员工合法权利的法律制度。

  破产制度主要体现为这六个方面的保护性法律制度。正因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不仅是保护某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综合性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立法和司法中,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就应当树立平衡的法律理念。这种衡平的法律理念,不仅是债权人、债务人、职工的平衡,同时也涉及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衡平、债权人与股东利益的衡平、股东与股东之间利益的衡平。

  二、中国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是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战略决策落到实处的法律制度。

  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就是“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落到实处的主渠道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要合理地配置才能产生好的经济效益。破产法律制度涉及破产清算、司法重整、和解三种制度。破产清算实际上就是通过把原有的企业彻底打碎,把企业这个平台上所控制的各种生产要素释放到社会中。而司法重整则并不将企业平台打碎,原有的生产要素继续保留,通过重整的模式,吸纳新的生产要素,让这些生产要素与原有企业的旧的生产要素重新进行整合。

  通过重整,既可以稳定这个企业,救活这个企业,也可以减少社会动荡,稳定职工待遇,减少资源的浪费。所以这个模式,是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决定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落到实处的一个法律制度。

  三、中国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是有效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保证。

  不良资产在诉讼程序和交易程序中,只可能转移不良,不可能将不良转变为优良。要将不良转化为优良的关键在于资本与其他生产要素的配置能够被市场接受,也就是配置的形式的产品能够被市场接受,通过交易让沉淀在产品中的资本和资金被置换出来,不良的资产才能转化成优质资产。因此,如何让资本与其他生产要素进行有效配置是形成被市场接受的商品的关键。很显然,让不良资产转化为优良资产是要通过市场化和法治化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

  破产重整是可以将不良资产变为优良资产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但是目前很多人还把破产视为一个危途。各类银行现在想要处置好不良资产,就应当跳出金融的框架,站在全新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要站在全产业链的角度上,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作为指导来解决这个问题,不能一味地去学西方,而忘记我们劳动价值理论的根本价值。

  四、中国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和服务小微企业的重要法律制度。

  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发现,我们的企业之所以会陷入破产与我们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有关联的。在破产重整(司法重整)的过程中,通过司法重整,找出企业破产的原因,然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来构建新的企业,最后让这些企业走向新生,走向强大。

  另外,还有一个应该加以重视的主体,就是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一个国家的经济的基础就是小微经济,它是我们大中型企业的出发地,也是大中型企业的成长地,是我们国家整个经济发展的水源涵养地,没有这个源头活水,中国经济是发展不起来的。对于小微企业的保护,破产法应该发挥一定作用。当然,当前正在进行的破产法修改也正在面对这个问题并针对这个问题提出改进的方法。

  五、中国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是构建科学化的民商事司法工作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是从制度上彻底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保证。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们通过三个改革建立了目前的民商事司法工作运行机制,分别是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通过这三大改造,最终建立了民商事司法工作运行机制。具体来说,构建了以下几个环节:第一,确定立案的基本职能是对外服务群众、对内服务法官;第二,确定审判的基本职能是查清案件事实,划清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边界;第三,确定执行基本职能是严格按照裁判的决定,保证裁判中的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和实现。

  经过这三个环节,当案件通过立案、审判,进入执行以后,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却没有履行能力,结果造成大量的案件积压,甚至出现许多企业只能履行部分债务,无法履行其他债务的情形,最终陷入破产的状态。因此,这就要求必须构建一个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在执行环节之外新增一个环节,即当事人如果不能履行裁判文书中所裁定的法律义务,该企业或个人就应当走进破产状态,若不被市场接受,那就进入破产清算。如果企业通过改造、重整、和解,能够得到挽救,那便对其进行救治,使得企业重新恢复升级。

  (文章为作者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新年论坛暨大法官论道活动上的主旨发言节选)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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