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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实践思考
人民法院报 2021-06-04

    王 烨

  2018年1月1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正式施行,提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标。201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在法律层面的正式确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不同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普通环境侵权责任诉讼的一类新的诉讼,于2019年世界环境日颁布施行的《若干规定》,对司法实践中期待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问题予以规定。自实施以来,进一步推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落实,同时通过司法实践更有效地保障了生态环境修复。甘肃法院就辖区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开展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业务学习和工作调研,目前已有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在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与解决的问题。值此世界环境日即将来临之际,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分别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诉前、启动、审理、执行各环节提出一些思考。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方面

  诉前磋商作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其磋商期限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磋商期限过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判周期本身较长,如作为前置程序的诉前磋商期限也较长,将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修复与治理以及良好的社会效果的取得;其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损害赔偿磋商未果后发生的,损害赔偿磋商作为前置程序因有诉讼程序作为救济途径,按照效率原则无必要时间过长;其三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处理难度要大于磋商,而诉讼按照程序法有严格的审限规定,磋商程序更应规定期限。因此,建议在制度层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诉前磋商时限加以明确。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启动方面

  在审判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立案启动时,可能面临如何处理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问题,即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生竞合,何者优先。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依照《若干规定》采取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做法,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就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未被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这种裁判方式背后的考量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原告具有较强专业性和组织修复生态环境的能力,能将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列为第一要务。但考虑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诉讼程序中所处的阶段不同,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的顺位价值也不同,例如对于一起即将宣判的民事公益诉讼,若简单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优先权,极有可能导致造成司法资源及司法效率的浪费。对此,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都能得到充分发挥,能否由法院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权衡决定是否中止,以及选择决定中止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抑或民事公益诉讼,值得研究。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审理方面

  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共性,同样面临案件证据固定、损害结果认定及因果关系认定等诸多难题,对专业鉴定的需求较大。目前,在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鉴定程序复杂、周期长、鉴定成本高等问题,各地鉴定机构收费没有明确标准,同一鉴定事项在不同省份鉴定机构之间的收费差距往往高达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办理。此外,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也往往影响案件相关证据的采信,鉴定机构不合法,则鉴定意见无从适用。对依该机构鉴定意见已审结的案件,资质问题可能导致事实认定被推翻,案件推倒重来。因此,建议在制度层面对鉴定机构资质、收费标准、程序等方面加强规范,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瓶颈问题。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执行方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也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目前,各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的管理制度尚不统一,无制度可循。实践中资金难以统一有效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生态环境诉讼功能的发挥。建议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的管理制度,在各省设立修复资金专门账户。另外,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工程,一次性地支付巨额生态损害赔偿金不符合生态修复长期化的规律,同时一次性支付也会影响赔偿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出于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效果的考量,建议对被处以巨额罚款的赔偿义务人,在审判实践中可以采取分期支付、非货币支付、实物折价等多种支付方式。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对审判能力要求高,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总体数量较少,审判经验仍需不断积累,相关程序规定设置也在不断地探索完善中,对相关理论和规定的学习和理解也存在不足和偏差。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日益重要的今天,人民法院要不断加强审判理论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加大审判队伍的培训力度,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公开,发布指导性案例,以案例指导审判实践,推动审判规则完善,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作者单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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