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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渠道拓宽司法救助资金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21-05-21

    唐莹瑞

  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对权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的专有法律制度。该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其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对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救助标准及对象不明确、配套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的存在,制约着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科学开展。其中,救助经费来源有限、金额短缺的情况尤为突出。

  当前司法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法专项资金、财政拨款、法院自筹经费以及追偿资金等渠道。由于政法专项资金不是常设项目,常态化、长效化略显不足;财政划拨资金申请程序复杂、环节多、周期长、金额有限;法院自筹救助金亦是“杯水车薪”,加之先前的司法救助金无法及时有效回流,更使有限的救助资金捉襟见肘。救助资金的短缺,使司法救助无论在救助广度还是救助力度上,都与制度设立的主旨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在强调国家应当进一步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的同时,各地政府和司法机关也应解放思想、创新路径,多管齐下,不断拓宽救助资金的来源和渠道。

  近年来,一些地方针对如何解决资金匮乏的问题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其中以下几种形式值得研究和借鉴:

  一是成立专门的司法救助部门。设立专职的司法救助人员,策划科学的计划和方案,招募和培养形象大使,通过传统媒体、互联网平台等新媒体,加大司法救助宣传,并将宣传常态化、机制化和社会化。参照和借鉴慈善机构、公益基金的运营模式,结合司法机关的信用优势,广泛接受社会捐助。捐助财物应不拘形式。动员社会各界志愿者、企事业单位参与捐助工作,处理捐助财物,降低变现成本,提升变现能力和变现效率。加强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和捐助工作的透明度,增强捐助工作的公信力,形成社会力量和国家力量的双结合、双驱动。

  二是积极探索诉讼保险制度。借鉴欧洲一些地区实施的诉讼保险制度,探索由法院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自己在诉前向保险公司投保,败诉时由保险公司向法院缴纳投保人的诉讼费用。该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败诉方的诉讼费用的问题。或者建立并施行执行救助保险制度。执行救助保险是将诉讼保全保险的保险费利润,以不少于60%的转化率补充至执行不能案件的司法救助环节。该保险由法院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无法获得案件执行款的申请执行人作为受益人。这种方式借助金融产品的杠杆作用,放大了执行救助保险的额度,可以缓解救助资金的缺口,增强司法救助力度。

  三是以公益担保方式实现执行和解。在一些可能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或者申请执行人当前不符合救助条件又急需实现债权而被执行人无法及时履行的案件中,充分借助执行担保制度,以公益担保方式,实现执行和解。法院可以主动邀请或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寻求社会机构、公益组织的帮助。通过转让债权、申请财产担保等形式,结合“互联网+金融服务”、利用司法机关与网络平台或其他拍卖平台集体议价产生的利差或交易费用的减免,在合理的确定担保机构的风险成本后,将担保财产拍卖所得的增值部分作为救助资金的来源。这种方法不直接动用国家救助基金、不占用财政拨款,却具有实现债权快、救助力度强、审批手续灵活、矛盾消解彻底的特点。在较短时间内既能帮助申请执行人有效实现债权,又能通过对被执行人减免追偿额来免除其部分或全部债务,实现当事人、司法机关、社会机构(公益组织)三方共赢的结果。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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