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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边界的划定
人民法院报 2021-05-21

    祝建军

  人类社会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科技进步,其中微电子技术对人类的影响非常深远,在微电子技术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居于核心地位。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业还处于较低的发展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工业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鉴于此,加快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业的发展,已是我国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我国2001年10月1日施行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下称《保护条例》)规定的一项类型化知识产权,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亦将其作为八类知识产权的一种,该项知识产权规定对促进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享有排他性的专有权利,具体包括复制权和商业利用权两项权能。根据《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专有权保护。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布图设计在整体上具有独创性;二是布图设计部分(包括有一部分或多个部分)具有独创性;三是如布图设计由常规设计组成,当其组合作为整体体现出独创性时,该布图设计仍然受专有权保护。

  依据《保护条例》的规定,登记机关对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判断。换句话说,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布图设计登记备案时,并不被要求说明该布图设计是整体具有独创性还是其局部具有独创性,或者由常规设计组合体现出独创性,以及为何具有独创性。如此一来,如何确定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成为审理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的主要内容和难点。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设置平衡各方利益的举证规则来解决该问题。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先由原告固定其要求保护的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然后由原告对其为何具有独创性进行说明并进行初步举证,接着由被告陈述相反意见并举出反驳证据,在此基础上,再由法官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意见及举证来判断原告要求保护的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这种举证规则的设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将那些已进入公有领域里的布图设计,被不适当地作为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对象而予以保护。

  关于应根据何种登记备案的载体来确定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问题,《保护条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对登记备案的三种载体作出了规定,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备案应当提交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公众可以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图样的纸件。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提供该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当然根据自己的意愿也可以不提供电子版本,如提交布图设计的电子版本,则应当包含该布图设计的全部信息,对于备案的布图设计的电子版本,除侵权诉讼或者行政处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者复制。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应当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即芯片样本。

  根据《保护条例》和《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因登记备案的复制件或图样载体所反映的布图设计能够供社会公众查阅,且能够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起到确定权利范围边界的作用,而电子版布图设计不是必须要求应进行登记备案。同时芯片样品只有在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情况下才要求应当进行登记备案,故在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中,通常应以登记备案的复制件或图样载体所反映的布图设计作为确定专有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如下问题,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更新速度非常快,当前的布图设计尺寸已进入纳米级,可以说,布图设计已进入相当精细化的程度,而用纸质载体的复制件或图样去反映如此精细化的布图设计,显然已在登记备案固定技术上非常不合时宜,经常出现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纸质复制件或图样模糊或不清楚,无法反映布图设计的具体内容的情况。此时,如果仍然单独、完全依据布图设计的纸质复制件或图样去确定布图设计的登记内容,将有可能导致大量已登记并获得权利证书的布图设计无法获得专有权保护的尴尬情形。

  由于《保护条例》要求已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必须对芯片样品进行登记备案,这表明芯片投入市场后,其他市场经营者可以通过反向工程等方法将购得的芯片进行解剖以获取布图设计。如此一来,通过查阅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图样,以及通过解剖投入市场的芯片均可以获得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所以,当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复制件或图样不清晰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解剖芯片样品所反映的布图设计来补充确定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细节,从而可以有效解决登记备案的复制件或图样不清晰所造成的专有权保护范围模糊的问题。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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