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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军事专门法律共19件 110件法律含国防军事规定条款
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各领域实现有法可依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国防军事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确立了国防和武装力量的领导体制、基本活动原则,为国防和武装力量法治建设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
7月28日,“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国防军事立法专题采访,相关负责人介绍了目前我国国防军事法治建设的总体情况以及国防军事立法的有关情况。
“国防和军队建设各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为推进国防和军事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说。
据介绍,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国防军事专门法律共19件,110件法律含有国防军事规定条款,这些条款对国防军事活动以及国防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活动作了规定。比如,民法典对军婚作出规定,刑法对军人违反职责罪专章作了规定。
新时代国防军事立法特点突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国防军事立法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新制定法律4件,包括退役军人保障法、海警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国防交通法;修改法律5件,包括国防法、人民武装警察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国防教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同时,还作出涉及国防和军队的决定6件。
谈及新时代我国国防军事立法的特点,岳仲明指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防军事立法坚持统筹推进,积极稳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都明确了国防军事立法的立法项目,同时对涉及军事政策制度的改革、法治保障作出统筹安排。
“凡是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相关法律,或者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的,适时安排审议。相关国防军事法律草案联动提请审议,注意处理好法律之间的关系,保持法律制度和谐统一。”岳仲明举例说,去年12月,兵役法修订草案、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同时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
其次,采取“改革决定+立法修法”形式,坚持国防和军队改革于法有据。
2016年、2017年、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就军官制度改革、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及时作出3件改革决定,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有关执法职责,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相关改革制度成熟以后,及时修订了国防法、人民武装警察法,制定了海警法,巩固了改革成果,更好地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此外,国防军事立法还有一个重要特点是,既传承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又强化保障军人的权益。
“维护军人尊崇地位,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大局。”岳仲明说,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保障法共同构成了军人权益保障的前后篇,褒扬军人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明确组织和公民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凝聚起富国强军的强大正能量。
立法过程充分体现民主立法
在很多普通民众看来,军事立法带有一定的神秘性。那么,在军事法律立法过程中如何实现民主立法呢?
“军事立法具有特殊性,根据一定的实际情况做适当保密是有的。但整个立法过程中,民主立法仍得以充分体现。”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用了两句话加以概括:规定动作一个不少,自选动作更精确化。郭林茂以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为例作了介绍。
首先,两部法律草案一审后都按法定程序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分送中央有关单位、地方、高校、研究机构及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此外,法工委还进行了专题调研,组织召开有关座谈会。“可以说,所有立法常态规定性动作,军事立法中一个都不少。”郭林茂说。
其次,两部法律在立法过程中直接听取并最大限度地采纳军人及其家属、退役军人的意见。
以退役军人保障法为例,草案一审后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的时间就收到了13万多人提出的82万多条意见,这是很少见的。在对这些意见进行分析后发现,人数虽多,但是人员集中,绝大部分是退役军人;意见虽多,但是问题比较集中,大概是4个方面。“这都是退役军人的呼声,必须给予回应。经与退役军人事务部商量,对这些意见我们基本照单采纳,最后取得了良好效果。”郭林茂说。
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采纳军人和军人家属的意见更为直接。比如,因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无法到艰苦边远地区听取基层官兵的意见,在军委政工部支持下,法工委视频连线新疆、西藏、黑龙江的边防官兵,听取他们意见。
“这些都是军事法律民主立法的体现。”郭林茂说。
适应新情况兵役法即将迎来全面修订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安排,即将于下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将对兵役法修订草案进行二审。
兵役法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制定的法律之一。1955年,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兵役法,1984年重新制定该法。此后,1984年兵役法经过1998年、2009年、2011年3次修正。
“这次兵役法修法是全面修订,修改幅度非常大,从结构到内容都作了重大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介绍说。
童卫东说,调整兵役制度是此次修法最重要的内容,即将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修改为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突出志愿兵役制的主体地位。
据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兵役制度进行了4次重大调整,目前我国军队主体主要是志愿兵,即军官军士,义务兵只占一部分。“此次最新一次调整,突出以志愿兵为主体、志愿兵与义务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主要是解决新时代提高军队兵源素质的考虑,让高素质的兵源能够进来,能够留得住。”童卫东说。
此外,此次修法还完善了兵役登记制度,将兵役登记制度单列一章,重申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该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在兵役制度有关具体制度中也有很多重要的修改点。比如,针对现在征兵中绝大部分入伍的战士都来自高校这一重大变化,明确高校要有负责兵役登记的机构,同时放宽了征兵年龄,原来大学毕业生的征集年龄放宽到24周岁,拟将研究生的征集年龄提高至26周岁。“这都是征兵年龄的重要变化。”童卫东说。
此外,此次兵役法修法在结构上也作了很多重要调整。“兵役法制定比较早,由于当时还没有国防法,所以承载了很多应该由国防法或者其他法规定的内容。伴随国防法和相关法律纷纷出台,该法在结构上也做了一些调整,做好与军人权益和地位保障法、退役军人保障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等法律的衔接。”童卫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