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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知识产权局调解专利分案申请临时保护纠纷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021-04-15

  关键词

  行政调解 临时保护 分案申请 公开日

  案件要点

  “临时保护期”为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开日至授权日。其中对于分案申请的公开日判断,以其母案、分案申请中较早的公开日为准。本案中母案申请公开日早于分案申请公开日,以母案申请公开日为公开日。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专利权人王某就其拥有的一项发明专利,以某金融机构为被请求人,请求河北省邯郸市知识产权局调解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经双方同意,邯郸市知识产权局立案。经核,涉案发明专利为分案申请,其和母案申请均获得授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以母案申请的公开日还是以分案申请的公开日确定临时保护期限存在不同看法。本案中,邯郸市知识产权局确定了发明专利分案申请的临时保护期限起算时间。

  指导意义

  本案涉及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按照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明专利从申请日起,经公开日、授权日,直至终止日,分阶段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其中公开日至授权日期间为临时保护期,授权日至终止日受到专利权保护。对于发生在不同阶段的专利纠纷,因案件性质不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相应不同的立案标准、办案程序和执法权限。

  对于临时保护,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享有请求给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权利,但对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因此,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不属于《专利法》禁止的行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专利权授予之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对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权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进行调解。

  具体对分案申请而言,当计算临时保护期限时,以其母案、分案申请中较早的公开日为准。本案的母案申请公开日早于分案申请公开日,应当以母案申请公开日作为公开日。

(责任编辑:童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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